企业合规,是指企业符合有关规定。至于所合乎的规定,一般是指法律规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行业规定,有时还包括道德规范。刑事合规,是指企业通过构建和实施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所在国乃至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尽管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是一民企及其董事长涉嫌单位行贿罪的案件,本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以合规不起诉的方案为董事长辩护,其强制措施已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结合其他刑辩律师合规不起诉的成功案例,我们就会发现刑事合规已经从热门概念落地为刑事辩护的现实问题。本文拟简要介绍企业合规改革和刑事合规业务。
01、企业合规改革简介
与刑事辩护有关的企业合规改革,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等6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试点检察院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探索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促进“严管”制度化,防范“厚爱”被滥用,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支持。
案例:吴某是深圳一家医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在对外采购产品时对方未提供发票,吴某遂向一家货运公司购买了1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税,涉及税款70万余元。
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该医药企业是深圳市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儿童处方药研发,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且正处于上市辅导期,计划在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如果吴某被处以刑罚,公司将无法正常运营。
于是该院在审查认定吴某构成自首且已补缴税款后,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为其制定刑事合规计划。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整改企业经营中的不规范环节,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加强员工法制培训和专业合规人员培养。
目前看,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为企业制定刑事合规计划,并非合规不起诉的主流方式。
(二)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期试点工作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于近日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启动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第二期改革试点范围较第一期有所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截至2021年6月3日,10个省级院共选取确定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作为试点院开展改革,各项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期试点工作的目的:为进一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做好对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实刑的“后半篇文章”,并为下一步出台立法积累实践经验。
《方案》指出,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依法督促涉案企业合规管理 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个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其中每个案例都包含了典型意义。典型意义实际上为刑事辩护提供了工作指引。
张家港市L公司、张某甲等人污染环境案的典型意义:一是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发挥合规主导责任。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听证、刑行衔接相结合。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典型意义:一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二是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检察建议相结合。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的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企业合规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相结合。新泰市J公司等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件的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充分履行自行补充侦查职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开展社会调查,为适用企业合规提供充分依据。同时,检察机关推动企业合规与不起诉决定、检察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相关工作紧密结合。
(四)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等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日开始施行。第一条规定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职责,第三条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的适用对象。了解了这两条,对指导意见就有了基本的了解。
第一条:“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第三方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02、刑事合规业务概要
(一)刑事合规
从刑辩律师业务的角度,刑事合规可以分为涉罪前的刑事合规和涉罪后的刑事合规。涉罪前刑事合规,是指企业涉嫌犯罪以及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之前,主动进行构建和实施管理制度。从避免违法犯罪的角度,这是防患于未然的举措。从企业发展的角度,这是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乃至改革企业治理结构,符合国内合规要求乃至国际上的合规要求的同时,着眼于企业长远稳定的发展。涉罪后刑事合规,是指企业涉嫌犯罪以及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涉嫌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之后,以撤销案件、不起诉、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为目的的构建和实施管理制度。这是救难于已然的办法。相比较而言,刑事合规业务更容易来源于涉罪后的刑事合规。
至于涉罪后刑事合规,可以按阶段细分为侦查阶段的刑事合规、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合规和审判阶段的刑事合规。从目前看,有一定规定和法律作为根据且落地为刑辩实务的刑事合规,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合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点单位已出现对涉罪企业及有关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其中都有刑辩律师的参与。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合规
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合规,大体可以称之为合规不起诉,目前有两种模式,即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建议模式,是指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同时,发出责令其实施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检察机关对符合适用条件、具有合规意愿并提出合规计划的涉罪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设置合规考察期,指派合规监督人,考察期结束前对合规整改进行评估通过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之条件的核心是合规整改并通过评估。检察机关主要选择了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下面谈到的合规不起诉就是指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刑辩业务的角度,合规不起诉可以分为三大块,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争取不起诉决定和合规整改期间的第三方监管、合规建设。
1.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争取不起诉决定
合规不起诉的启动,毫无疑问,这是刑辩律师的业务。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监察委等机关移送,当企业涉嫌犯罪以及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的刑辩律师如果判断符合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就应当申请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启动合规不起诉。如果被羁押的,阶段性成功的标准之一是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主要做两件事情:开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相应地,刑辩律师需要围绕听证会和实地走访做好相应的工作。
2.合规整改期间的第三方监督人
合规整改一般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检察院选派的第三方监管人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整改能力,如果有,企业向检察院递交合规承诺书。第二阶段,企业自行选聘合规团队,向检察院出具整改方案。第三阶段,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第三方监管人进行监督并出具评估报告。第四个阶段,请检察机关或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的话,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合规整改期间有四大主体: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督人、合规建设团队和涉罪企业。刑辩律师可以参与的是第三方监督人和合规建设。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方组织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在合规考察期内,针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第三方监督人是要收取费用的,从事刑事合规研究及实务的律师团队可以申请成为第三方监督人及第三方组织的成员。
3.合规整改期间的合规建设
合规不起诉比认罪认罚工作繁琐很多,工作量也大多了。合规建设就是帮助企业建立合乎规定的制度,属于偏非诉的业务,而且涉及的领域较多,但应以刑辩律师为领头羊,紧紧围绕不起诉的目标。因此,合规建设往往需要一个团队,除了刑辩律师,应当有专业人士,比如税务师、会计师、环评师等。具体需要哪种、多少专业人士,根据具体案件来确定。比如,环保排污案件,需要环保局执法出身的人;销售伪劣产品案件,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身的人;骗取贷款案件,需要有银监分局出身的人;内部交易案件,需要有证监分局出身的人;虚开的案件,需要税务师。合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不被第三方监管人查到问题,最终通过整改监管的验收。
综上,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第二期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立法用不了多久就会出台。可以预见,刑事合规业务的前途一片光明。
刘立慧律师
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刑事合规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辩护研究中心秘书长
刘立慧,律师,法学博士,副教授。
2015-201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访问学者。2018-2019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学专业访问学者。
发表了《构建中国特色犯罪论体系》等论文,著有《新犯罪论纲要》;基于中国刑法,提倡形式违法、实质违法、责任三阶层犯罪论。
代表性刑事案例
2016年,徐某涉嫌诈骗100多万。以定性错误作无罪辩护。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16年,董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最终,一审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没有上诉。
2018年,孙某某涉嫌失火,过火面积600多平米,无人员伤亡。以事实不成立作无罪辩护。取保候审期满,侦查阶段撤销案件。
2019年,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以成立正当防卫作无罪辩护,一审阶段检察院撤回起诉。
2020年,凡某某,一审被判处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以意外事件作无罪辩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高某某等二十人涉嫌敲诈勒索罪,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三年零十个月。
2021年,徐某与严某某涉嫌共同诈骗4600万,以严某某系间接正犯,徐某没有诈骗故意作无罪辩护,正在审理。
2021年,张某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民企涉嫌单位行贿罪,采用合规不起诉的辩护方案,目前,张某某的强制措施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