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律所实务丨从腾讯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谈我国反垄断制度 更新日期: 2021-07-28 浏览:1119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7月24日消息,该局发布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的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对腾讯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这起并购对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故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各项必要措施,以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

一、案件背景

2016年7月,腾讯以QQ音乐业务投入中国音乐集团,当年年底整合后的中国音乐集团更名为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即腾讯音乐)。2021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查清本交易违法实施集中的事实,充分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力、集中度以及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消费者影响等因素。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同业竞争者意见,并多次听取腾讯陈述意见。

调查表明,本案相关市场为中国境内网络音乐播放平台市场。正版音乐版权是网络音乐播放平台运营的核心资产和关键性资源。2016年腾讯和中国音乐集团在相关市场份额分别为30%和40%左右,腾讯通过与市场主要竞争对手合并,获得较高的市场份额,集中后实体占有的独家曲库资源超过80%,可能有能力促使上游版权方与其达成更多独家版权协议,或要求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交易条件,也可能有能力通过支付高额预付金等版权付费模式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对相关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综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发展和规范并重的原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不得与上游版权方达成或变相达成独家版权协议或其他排他性协议,已经达成的,须在三十日内解除独家版权协议;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条件;不得通过高额预付金等方式变相提高竞争对手成本,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三年内通过监督受托人或自行监督检查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

二、什么是垄断?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三种类型,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其中的经营者集中又分为三种:即《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较少,而经营者集中作为企业,特别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每年的案件数量均较多。

2021年以来,国家强化了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相关数据显示,今年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对40余起互联网平台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案做出处罚,所有的涉案主体均被处以50万元的顶格罚款,作为互联网巨头的腾讯和阿里巴巴更是在监管中多次被处罚。笔者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显示,仅2021年7月,腾讯就已经收到6份反垄断罚单,涉及腾讯违法收购小红书、搜狗、蘑菇街等企业股权,而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更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中,首例除了罚款以外,还要求“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的案件,具有极强的惩戒与指引作用。

图片来自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近年来,监管层面出台了多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凸显的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突出问题,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该指南根据目前互联网企业以及平台经济专业性强、架构复杂、涉及面广等问题,结合相关行业属性和特点,有效地衔接了《反垄断法》树立的基本规则,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更加明确的规范。

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该怎么做?

对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来说,加强关于反垄断的投入力度,树立合规意识,不断强化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对监管政策的动态分析,这是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防范垄断违法的“必修课”。

首先,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把好政策方向,协同内部法务、合规部门以及专业的律师团队,认真学习《反垄断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与规章文件,特别是今年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其次,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严格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判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对达到申报标准的,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申报,避免出现程序性违法。在开展企业并购、股权收购前,应提前预留反垄断申报的时间和程序步骤,并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是否对相关市场的有序竞争产生限制、是否存在排除作用的条款和协议等进行复核,以期降低交易风险,做到反垄断合规。

最后,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的领导,特别是“寡头”企业的领导,对外,要强化发展和规范并重的意识,营造公平竞争的企业文化氛围,以有序开放包容的心态,支持和鼓励其他小微企业的发展,适时给予他们一定的技术支持。对内,要加强自身反垄断的制度建设和资金投入,规范自身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的内容,寻找解决同业竞争痛点的方式,重构市场竞争生态,对平台内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诟病较多的问题,应积极进行整改,解决现存不合理的市场壁垒和限制性条件,推动不同市场主体的有序发展,形成合作共赢的市场氛围。

律师简介

朱政律师

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国家高级经济师。现任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商会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

1.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