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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与适用争议 更新日期: 2025-07-31 浏览:0


一、引言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关键一环,不仅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息息相关。在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家庭财产关系日趋复杂的当下,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共债共签”原则的立法背景与制度价值

在“共债共签”原则确立之前,“婚内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该规则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共有性质,推定夫妻双方对婚内债务具有共同承担的意愿,旨在快速、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这种推定方式,忽视了夫妻关系的复杂性以及非举债配偶一方对债务的真实认知和意愿。大量案件显示,夫妻一方在另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而这些债务往往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共债共签”原则。该原则旨在从源头上防范夫妻一方“被负债”风险,实现从“形式推定”到“实质审查”的转变,为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时,必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知晓并同意对该债务承担责任。这不仅保障了非举债方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避免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债务困境,也使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更加谨慎,主动核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从而有效防范恶意举债风险,维护了交易安全。

三、“共债共签”原则的适用争议

(一)债务合意的认定标准模糊

“共债共签”原则的核心在于夫妻双方对债务的“共同合意”,但在实践中,合意的认定却存在诸多争议。对于“签字”的形式要件,法律并未作出明确且全面的界定。在惯有认知中,借款合同上夫妻双方的直接签字无疑是最直接的合意体现,但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形式的确认,以及其他间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合意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标准。

其次,“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同样缺乏具体且明确的标准。企业经营活动纷繁复杂,夫妻一方参与企业管理、财务等事务的程度和方式多种多样,难以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衡量。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裁判尺度不一。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争议

根据“共债共签”原则,债权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证明存在共同合意或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往往面临着巨大的举证困难。由于夫妻关系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债权人很难获取相关证据。在涉及大额借款的案件中,债权人通常只能了解到借款的基本事实,如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但对于借款的实际用途,债权人往往难以知晓。而夫妻双方作为借款的实际使用方,掌握着资金流向、家庭消费等关键信息,在信息获取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使得债权人在举证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常常无法收集到直接有效的证据,导致待证事实难以得到充分证明,大量债权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部分夫妻可能会利用“共债共签”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一些夫妻在离婚前恶意举债,事后双方均否认债务合意,声称对该债务毫不知情。

(三)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冲突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旨在保障夫妻双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交易活动,提高家庭生活的便利性和效率。该制度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发生效力。然而,这一制度与“共债共签”原则存在潜在冲突。在实践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难以明确界定。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和消费观念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某一债务是否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往往难以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

“共债共签”原则强调债务合意的书面化和明确化,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作出清晰、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往往具有灵活性和即时性,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时,通常不会签订书面协议或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这种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进一步加剧了“共债共签”原则与家事代理权在适用中的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

四、“共债共签”原则适用争议的解决路径

(一)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为实现债权人与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分层举证规则势在必行。首先,债权人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已实际交付。这一初步举证责任的设定,既符合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也与债权人在交易过程中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相契合。当债权人完成初步举证后,若夫妻一方否认债务共担,则应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夫妻双方对于家庭内部事务具有更清晰的了解和掌握,由否认债务共担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

对于大额债务,考虑到其对夫妻财产权益和债权人利益的重大影响,可适当提高债权人的注意义务,要求其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合意或用途。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企业财务报表等,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保障债权人的举证权利。

(二)完善与家事代理权的衔接机制

明确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的具体范围是解决 “共债共签” 原则与家事代理权冲突的关键。可通过列举式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规范和细化。比如明确将食品采购、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日常生活用品购置等常见的家庭消费行为纳入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同时,对于一些超出常规范围的大额消费或投资行为,明确规定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对于超出该范围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的,需证明夫妻双方存在共同合意或债务实际用于家庭共同利益。

五、结论

“共债共签”原则的实施,是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发展历程中的一次重要进步,对于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效防范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风险,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提供了更为科学、合理的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共债共签”原则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我们需通过明确认定标准、优化举证规则等措施,不断完善“共债共签”原则,实现夫妻财产权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简介

张 依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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