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姚志斗律师
前言
在法律的运行体系中,法院的判决与裁定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一旦生效,就具有不可撼动的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然而,现实中却存在一些人,明明有能力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却故意拒不执行,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法治秩序。今天,咱们就来深入剖析一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0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
1. 恶意处分财产类: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又或是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比如,张三在法院判决其偿还李四债务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亲友,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该房产来偿还债务,这就可能符合立案标准。
2. 妨碍查明财产类: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又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像王五为逃避债务,故意销毁自己的银行流水等财产证明,同时威胁知晓其财产状况的证人不要作证,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被立案追诉。
3. 经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类: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以及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例如,赵六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后,依然乘坐飞机头等舱出行,在被罚款后仍不改正,且拒绝交付法院判决应交付的财物,其行为就满足了立案条件。
4. 阻碍执行现场类: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还有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比如在执行现场,一群人受被执行人指使,围堵辱骂执行人员,甚至抢夺执行文件,这便是典型的阻碍执行现场的行为,达到一定情节就会被立案。
0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通过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拒不执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就可能构成此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却故意拒不执行。如果是因为确实不知道判决、裁定的存在,或者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就不构成此罪的主观要件。
(三)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具体体现,拒不执行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使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四)客观方面
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有能力执行”包括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情节严重”就是前文提到的各种立案情形。
0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
1. 情节严重的量刑:一旦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且情节严重,将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像前面提到的张三恶意转让房产、王五妨碍查明财产等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就会在这个量刑区间内量刑。
2. 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比如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会更重。
3. 单位犯罪的量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04
辩护要点
1. 判决、裁定效力审查:首先要确定判决、裁定是否已经生效。如果判决、裁定尚未生效,那么就不存在拒不执行的前提。比如案件还在上诉期内,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而未执行,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 主体资格判断:确认犯罪主体是否适格,即当事人是否是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履行者或协助履行者。若不是,自然不构成此罪。例如,甲并非某判决中的被执行人,却被错误指控拒不执行该判决,这种情况下就可从主体不适格进行辩护。
3. 执行能力认定:重点关注行为人是否真的有能力执行。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比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条件,就不构成犯罪。比如债务人因生意失败,名下无任何资产,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就不能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4. 行为情节考量: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虽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被执行人只是偶尔没有按时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对执行造成实质性阻碍,经法院提醒后及时改正,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5. 从轻、减轻情节挖掘:积极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行为人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自首、立功等情节也能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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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定性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若协助者与被执行人通谋,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方式,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该罪共犯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如果转移的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例如,在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期间,帮忙将车辆偷偷转移至外地藏匿,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当协助转移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通过犯罪等违法手段获取时,协助者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等,构成此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6
相关案例
案例一:执行依据被撤销,当事人无法定履行义务,宣告其无罪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等五人与被告李某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2013年5月某县法院一审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李某成需返还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给原告,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某成拒不执行,2014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2015年8月11日,该省高院指令再审,后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诉求。
判决结果:2017年2月21日,李某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一审认定其构成犯罪,但因民事案件再审驳回原告诉求,对其定罪免罚。李某成上诉后,二审法院以“据以执行的依据已被撤销,上诉人无法定履行义务”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李某成无罪。
案例二:执行过程违法,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宣告其无罪
基本案情:王某多年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拒不腾退标的额近400万的厂房设备,后虽主动交付财产,但仍被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裁决罪移送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查,执行过程存在超标的侵害王某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且王某在刑事立案前已交付执行标的,执行法官未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措施便直接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
判决结果:重审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撤回对王某的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未造成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证据不足,当事人改判无罪
基本案情:2011年,河北承德县吴青山等人因修建机场的土地征收问题,被指拒不执行限期拆房裁定,撕毁强制执行公告,扬言“自焚”“豁命”威胁执行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拘,次日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吴青山上诉后,承德市中院以“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经多次审理、上诉、申诉。
判决结果:2019年12月24日,河北省高院再审认为,吴青山等人虽有言语威胁和撕毁公告行为,但房屋拆除时其处于刑事拘留期间,未在现场,无法实施阻止行为,未造成裁定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原判认定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改判吴青山等人无罪。
案例四:未达到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未满足“情节严重”情形,法院判无罪
基本案情:某案件中,控诉方称执行过程中二十多套涉案房屋房门被私自拆卸堆放地下室,破坏房屋完整性、贬损价值,阻碍执行,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辩方提出,涉案房产为在建工程,涉及多方,执行人员曾私自撬门造成损害,房门拆卸非被告人所为,被告人非直接管理方,且自愿承担损失,积极配合执行并合法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虽有一定“阻挠”行为,但未达到无法执行的严重后果,未满足“情节严重”情形,判定其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无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撤案,宣告其无罪
基本案情:2023年6月,朱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辩护律师会见当事人并结合家属提供的书证后,认为朱某某不构成犯罪,连夜撰写《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向检察官陈述意见并提交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不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将朱某某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判决结果:2023年8月30日,朱某某收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决定书》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依据相关规定撤销此案。
07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律师简介
姚志斗律师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业务、经济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诉讼领域及重大、复杂刑事犯罪辩护、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冤假错案申诉等案件拥有众多经验。同时常年担任多个个人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在个人隐私与名誉侵权保护、财产规划与传承、公司风险防控、股权制度设计、公司合同拟定、资产清算、融资并购、商务谈判等积累丰富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