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最高法院:高度盖然性适用的裁判规则
2026-04-08
在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时,应结合案件全部证据及相关事实,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若其能证明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即便无法达到确凿充分、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的程度,亦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举相反证据且均无法否定对方时,需判断一方证据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以此认定对应待证事实;若证据证明力无法判断致争议事实真伪不明,则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裁判,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在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家庭暴力等特殊纠纷中,可结合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则适用该标准,对受害人证明的侵权基础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即予认定,而侵权人对其免责、减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举证,需达到更严格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