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人工授精的子女 是否享有继承权?
2025-05-23
李女士与老范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3月3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7日,老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某区楼房住宅一套。因老范无生育能力,夫妻二人订立协议,决定采用人工授精的方法孕育子女。2014年1月20日,夫妻二人办理了人工授精的相关事宜,李女士随即受孕。2014年4月,老范因癌症住院,5月20日立下自书遗嘱,载明:人工授精的精子不是本人的,孩子坚决不要,住宅房由父母范大爷、滕阿姨继承,别人不得有异议。5月23日,老范病故。后,人工授精的小范出生。经与公、婆协商析产继承未果,李女士与小范为共同原告,以范大爷、滕阿姨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老范的遗产由原告、被告四人依法共同继承,并诉请范大爷、滕阿姨对李女士无业、小范年幼在继承时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