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关于招商引资协议究竟应属于民事协议还是行政协议的探讨
2025-07-07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机制,即便是在大陆法系法治水平较为先进的德国与法国,也是在二战之后才渐渐成行、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在我国虽然对行政协议有所提及,但在成文规定中初登场,还是在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里其实还是含糊的没有用“行政协议”这个概念,只说了这类协议可以纳入行政诉讼。而直到2019年12月27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行政协议的边界、特点以及涉及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作出了更详尽的解释。但即便如此,对于行政机关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协议,到底何种算作民事协议,何种算作行政协议,实践中仍旧存在争议,不同地区法院的审理标准,也不尽相同。就本文所提到的招商引资协议,其实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权威书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有关第二条的“实务指导”部分里,曾经表述过,“司法实践中,例如治安担保协议、计划生育合同、招商引资协议、行政和解协议、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租赁合同、行政机关委托科研咨询协议等,性质上一般属于行政协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些非法定的无名协议,不能仅仅通过协议名称进行判断,而应当根据行政协议的要素进行识别。”通过这段表述可以看出,即便是权威解读,也使用“一般属于”这样的非准确性词汇,来态度性的描述而非准确的定义招商引资协议到底是不是行政协议,而且还强调需要根据行政协议的要素“进行识别”。这就更加加剧了实践中对招商引资协议争议案件处理的不确定性,导致几乎在处理招商引资争议案件时,都要出现有关本案到底是行政协议争议还是民事合同争议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