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中,由于交易对手远在几千公里甚至上万公里的异国他乡,对外贸易企业对交易对手的信息知之甚少,因此就产生了一个信任与否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独立保函就出现了,它的功能就是为履约双方提供一个以第三方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一种信用保险。例如,履约保函就是合同其中一方请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另一方作为受益人开具的信用保证,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提供相应的违约证明即可要求银行支付相应的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
实践中,受益人可能会伪造相应的单据或者与他人通虚构基础交易,此时其行为已经构成独立保函欺诈,但由于银行在收到受益人的索赔函时仅作形式审查,可能会导致独立保函欺诈纠纷的发生。笔者结合之前成功代理的一则案例,对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作简要的阐述和分析,并将实践经验整理分享,以供参考。
一、案例简介【(2021)豫01民初887号】
JINGSHZHENGZHOU
本案系河南X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埃及某进出口公司(被告)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器和设备供应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价值328万美元的造纸设备,并负责调试及安装。根据合同条款,原告需向被告开具总金额2%的不可撤销无条件银行保函,以确保合同的履行。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并多次试图诱导原告提高合同价款,最终导致原告开具的履约保函被索赔。
在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30%的预付款,反而多次要求原告提高合同价款,并诱导原告修改形式发票金额。2021年6月,被告在未支付任何款项的情况下,要求原告修改形式发票,增加合同金额50万美元,声称此为获得贷款所需。原告应被告要求修改并发送了新的发票,但被告随后通过伪造形式发票和提供虚假信息,向银行索赔履约保函金额。原告发现被告的欺诈行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索赔行为构成欺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在索赔过程中存在欺诈,其索赔通知无效,并要求第三人中国银行XXX支行终止支付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6.56万美元。原告胜诉,成功阻止了被告的欺诈行为,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裁判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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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第一、因本案被告埃及某进出口公司的住所地在埃及亚历山大,本案属于涉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原告以保函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本案为独立保函欺诈纠纷。
第二、鉴于本案所涉保函均载明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本院认定该规则的内容构成独立保函的组成部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除非担保或反担保另有规定,应以担保人或指示方(视具体情况而定)的营业地点之法律,或如担保人或指示方有一处以上营业地点,应以开立保函或反担保的分支机构的营业地点之法律为准据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涉外独立保函欺诈纠纷,当事人就适用法律不能达成一致的,适用被请求止付的独立保函的开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独立保函由金融机构依法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适用分支机构登记地法律;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故本案应适用担保人(即保函开立人)第三人银行住所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见索即付保函的制度价值及人民法院对基础合同的审查程度问题。《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体现了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及其维护独立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商业功能。出具独立保函的银行只负责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包含条款的规定并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付款,担保行的付款义务不受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础交易项下抗辩权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对基础交易的审查,应当坚持优先原则和必要原则……
综上,被告埃及某进出口公司对涉案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无付款请求权,被告向第三人银行提出索付请求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思考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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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构成“独立保函欺诈”?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构成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分别如下:第一,受益人与保函申请人或其他人串通,虚构基础交易的;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第三方单据系伪造或内容虚假的;第三,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基础交易债务人没有付款或赔偿责任的;第四,受益人确认基础交易债务已得到完全履行或者确认独立保函载明的付款到期事件并未发生的;第五,受益人明知其没有付款请求权仍滥用该权利的其他情形。
如何理解上述情形呢?核心就是受益人明知道没有付款请求权,但是仍然通过各种手段,第(5)种情形是兜底情形,前四种情形要么是虚构交易、伪造单据,要么是没有付款义务或违约责任。笔者认为,由于独立保函具有“见索即付”的性质,银行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具有无因性且仅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作形式审查,因此除了在受益人存在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形时才具有止付的前提条件。同时笔者建议,在商事交易过程中如果申请银行开立了独立保函,一定要谨防交易对手的上述欺诈情形。
(二)如何申请中止支付以及对独立保函项下款项作保全?
1、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需要满足的条件
《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款项的条件,需要满足如下四个条件:第一,止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独立保函欺诈具有高度可能性;第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止付措施,将给止付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止付申请人提供了足以弥补被申请人因止付可能遭受损失的担保;第四,不存在银行依指示开立的独立保函项下已经善意付款的情形,该独立保函并未有条款保障开立人的追偿权。
笔者认为,申请中止支付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有类似的地方,但申请中止支付程序显然要比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求高得多,不仅需要从实体上提供受益人构成独立保函欺诈足够的证据,而且还要情况紧急,并且可能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笔者建议一旦遇到独立保函欺诈的情况,提前积极保留证据,同时委托专业的律师来申请止付。
2、申请中止支付的程序
根据《独立保函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如下:第一,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之后,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的申请;第二,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一般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第三,法院受理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有以下两种结果:裁定中止支付和裁定驳回申请。第四,裁定中止支付的,银行应当立即执行;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十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第五,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中止支付的三十日内向银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该中止支付裁定就会解除。
四、本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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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独立保函欺诈案件。案件的成功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笔者对相关外贸企业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一)主要预防措施
1.保函条款的明确性。保函需明确载明最高金额、付款条件、有效期及单据要求,避免模糊表述。根据,保函若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可能被认定为非独立保函。建议在保函中明确约定适用国际规则如URDG758,以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
2.单据管理机制。独立保函的核心是单据表面相符原则,受益人需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如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等。建议企业建立单据审核流程,确保单据真实性。若保函要求第三方单据如检测报告,应选择可信机构并约定核验标准,避免伪造风险。
3.基础交易风险隔离。独立保函的效力独立于基础交易,但法院在欺诈纠纷中可有限审查基础交易事实。企业应在基础合同中明确违约认定标准,并保留履约证据如会议纪要、工程暂停令等。
4.选择法律适用与管辖。涉外保函应明确约定适用法律如中国法或国际规则及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根据,无约定时适用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二)纠纷应对策略
1.申请止付令的紧急救济。发现欺诈线索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止付令,需满足以下条件:(1)证明欺诈具有高度可能性如受益人虚构基础交易或提交虚假单据;(2)情况紧急且不立即止付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3)提供足额担保。注意:止付申请需在裁定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止付。
2.欺诈行为的举证要点。需证明受益人存在规定的欺诈情形,例如:(1)基础交易虚假如虚构合同或未实际履行;(2)单据伪造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系伪造;(3)受益人明知无付款权仍滥用权利如基础交易已解除且责任在受益人。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审查基础交易时,仅关注是否构成欺诈,不介入基础合同争议。
综上所述,建议企业:1、保函开立前的尽职调查:核查受益人资信及历史履约记录,避免与高风险主体交易;要求反担保如保证金或抵押,降低恶意索赔风险。2、动态监控与风险预警:建立保函履约跟踪机制,及时关注基础交易进展如工程进度、付款节点;发现异常索赔时,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并通知开立银行暂停付款。3、合规培训与案例复盘:定期对业务人员开展独立保函法律培训,重点解析欺诈情形及等典型案例;复盘历史纠纷,优化保函文本设计及风险应对流程。
作者简介
桑中伟 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团委书记
三级律师(中级职称)、资本市场业务内核委员会委员;河南省数字经济产业协会副会长、郑州市二七区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委员、企业风险防控中心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副主任、郑东新区律工委涉外工作部委员、郑东新区总工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郑东新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京师律所总部中俄法商服务中心副秘书长,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具备注册会计师(CPA)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俄语专业四级。
执业领域:涉外投资并购、企业法律顾问、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