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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的行为定性及返还问题探究 更新日期: 2025-10-29 浏览:0

一、数字消费场景下的夫妻财产权冲突

随着直播经济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打赏行为已从单纯的文化消费延伸至复杂的法律争议领域。当配偶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数额巨大的家庭财产用于打赏主播时,不仅冲击婚姻关系的信任基础,更触及民法体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

此类案件通常呈现三个典型特征:一是打赏金额显著超出家庭日常消费水平,二是打赏行为常与私下情感交往交织,三是打赏过程涉及平台、主播、用户多方主体。这些特征使得传统法律规则在适用上面临挑战,司法裁判中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法院将打赏认定为无效赠与判决全额返还,有的则视其为有效消费支持部分返还,还有的以善意取得为由驳回诉请。这种分歧根源在于对打赏行为法律定性的认知差异,以及对网络消费新型业态的不同价值判断。

二、行为定性的法理辨析:

从“一元论”到“类型化”视角

对打赏行为的法律定性是解决返还问题的逻辑起点。当前主要存在“赠与说”与“服务合同说”两种观点,二者背后反映了对互联网服务对价性的不同理解。

“赠与说”主张打赏本质是无偿的财产给予行为。其理由在于:首先,打赏并非获取直播服务的前提条件,用户即使不打赏也能观看基本内容,打赏的自愿性、单务性特征显著;其次,主播的表演服务面向不特定公众,打赏者获得的“情感满足”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对待给付;最后,当打赏金额与市场公允价值严重偏离时,其无偿属性更为凸显。在“赠与说”框架下,大额打赏易因违反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而归于无效。

“服务合同说”则强调打赏是网络娱乐消费的有机组成部分。该观点认为,打赏行为与平台基础服务、主播互动特权构成完整的消费合同:用户支付金钱购买虚拟礼物,主播通过点名感谢、专属互动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这种“精神对价”虽难以量化,但符合服务合同的特征。且从行业生态看,打赏是主播核心收入来源,否认其有偿性将颠覆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

对打赏行为宜采取类型化分析路径,应当避免“一刀切”的定性。对于小额、随机的打赏,应尊重其消费属性,纳入服务合同范畴;而对于频次高、金额大且伴随私下情感互动的打赏,则更接近赠与性质。判断时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一是打赏金额与当地消费水平的对比,二是打赏模式是否具有针对性和持续性,三是打赏者与主播是否存在超越普通互动的情感联结。通过建立梯度化的认定标准,实现个案公正。

三、法律效力认定的多层逻辑

在完成行为定性后,需进一步分析打赏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状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效力判断需串联起财产处分规则、合同效力规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多重检验。

首先从夫妻共同财产处分规则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对于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大额处分,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擅自打赏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无权处分并不直接导致打赏合同无效。根据合同编相关规定,债权行为与处分行为相分离,打赏者与平台、主播之间的合同可能有效,但财产变动效力待定。若另一方配偶不予追认,则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受领方应当返还财产。

其次从合同效力规则看,打赏合同的效力受公序良俗原则制约。《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打赏行为与婚外情等不正当交往相关联时,其不仅侵犯财产权,更损害婚姻家庭秩序,可依据该条款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常通过审查打赏者与主播的聊天记录、转账时间等证据,判断是否存在违背伦理道德的情形。

最后需关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空间。货币作为特殊动产,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打赏资金一旦进入平台账户,原权利人一般无法追及。但若平台或主播在接受打赏时存在恶意,如明知打赏者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仍配合转移,则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近年来部分判决开始强调平台的审查义务,对于异常大额打赏,平台需采取风险提示等措施,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四、返还规则应平衡各方利益的裁判维度

返还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需统筹考虑合同正义、财产权保护与过错程度。司法实践正从“全有全无”的返还模式转向更为精细化的利益衡量。

在确定返还范围时,可建立“基础消费+超额部分”的二分框架。对于符合一般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打赏金额,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对价,不予返还;对于明显超出合理限度的部分,则应根据受领方是否善意确定返还责任。具体而言,若主播或平台在接受打赏时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可参照不当得利规则部分返还;若存在诱导、鼓励等不当行为,则应当全额返还。这种区分处理既保障了直播行业的正常经营,也强化了对恶意受领行为的惩戒。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适当向打赏受益方倾斜。作为主张打赏合法的平台或主播,应就其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接受打赏的善意性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主张返还的配偶方,则需举证证明打赏金额巨大、未经其同意等基本事实。法律实践中,已有判决要求平台提供打赏明细、互动记录等证据,以查明清打赏的真实性质。

此外,需特别注意家庭内部关系的平衡。对于夫妻一方长期、多次打赏的情形,另一方长期知情却未制止,可能构成默示同意或权利懈怠,从而影响返还范围。部分判决尝试引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弹性标准,结合家庭收入、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机械适用法律规则。

五、规则完善方向

当前裁判分歧暴露出现行规则在应对新型数字消费时的不足。为统一法律适用,需从多个层面推进规则优化。在司法层面,应加强案例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确打赏行为定性中的关键考量因素、返还比例的酌定方法等,引导地方法院摆脱“唯金额论”的裁判思路。例如,对于打赏金额虽大但属于理性支持创作者的情形,与带有情感交易性质的打赏应区别对待。

在行业规制层面,直播平台需建立自律机制。包括设置单日打赏上限、强化大额打赏的身份验证、完善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等。目前部分平台已推出“冷静期”制度,允许用户在打赏后24小时内撤回,这种探索值得推广。平台还应规范主播行为,禁止通过暗示、诱导等方式索取打赏,从源头减少纠纷。

最后需强调婚姻家庭观念的引导作用。法律规制虽能解决财产返还的技术问题,但无法替代夫妻间的信任与沟通。通过普法宣传强化公众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认知,倡导理性消费观念,才是预防此类纠纷的根本之策。

六、结语

直播打赏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本质是技术革新与传统法律秩序对话的缩影。解决这一问题既不能固守工业时代的财产观念,也不能完全放任数字经济的契约自由。未来的裁判实践应当摒弃单一化的定性思路,构建起多重审查体系。在个案中综合考量打赏动机、金额规模、互动方式、平台责任等多重因素,通过动态的利益衡量实现财产秩序、合同自由与家庭伦理的有机统一。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律规则既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又守住婚姻家庭的价值底线。

作者简介

张 依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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