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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论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与债务认定规则 更新日期: 2025-10-22 浏览:0


一、引言

分居作为婚姻关系走向破裂的过渡状态,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常见。据司法统计,我国离婚案件中很多面临离婚的当事人曾经历过分居阶段,分居时间从数月到数年不等。在此期间,夫妻双方往往停止共同生活,经济上各自独立,财产与债务的形成也与正常婚姻状态存在显著差异。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核心,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但未对“分居期间”作出特别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依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标准进行裁判,但因分居状态的特殊性,“共同生活”的认定难度更大,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频发。例如,在分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抚养子女,部分法院认定为共同债务,部分法院则因双方已分居而认定为个人债务。因此,厘清分居期间财产与债务的认定规则,对解决此类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夫妻分居的法律界定与财产债务认定的特殊性

(一)分居的法律界定

我国法律未明确“分居”的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共同居住、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状态。其核心特征包括:1.物理上的分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在同一住所,且分离状态具有持续性;2.主观上的意愿:分居需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或一方的明确意思表示,因工作、就医等客观原因暂时分离的,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二)分居期间财产债务认定的特殊性

与正常婚姻状态相比,分居期间的财产与债务形成具有以下特点:经济独立性增强,夫妻双方往往各自管理财产、承担开支,财产混同程度降低,所得财产与个人劳动或投资的关联性更强;“共同生活”基础弱化,分居期间双方缺乏共同生活的实际需求,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能性降低,个人债务比例上升;情感疏离影响权利义务,分居常伴随婚姻危机,一方可能存在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行为,加剧财产债务认定的复杂性。

三、分居期间财产认定的实践困境与争议

(一)分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适用这一规则,存在以下两种对立观点:

有观点认为分居并未解除婚姻关系,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当然认定为共同财产。例如,某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只要婚姻关系未终止,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仍属共同财产,不因分居而改变性质”。

也有观点认为分居期间双方无共同生活,财产与共同生活无关,应优先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例如,一方在分居期间独自创业获得的利润,若未用于家庭开支,应视为个人财产。

(二)分居期间财产增值的分割争议

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居期间产生的增值,其归属认定同样存在分歧,一方婚前房产在分居期间因市场行情上涨产生的自然增值,部分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部分法院认为分居仍属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应按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在分居期间对个人房产进行装修改造产生的增值,因涉及个人投入,法院多认定为个人财产,但装修费用若来自共同财产,由此可能就会引发补偿争议。

(三)分居期间赠与财产的性质争议

分居期间一方接受的父母赠与,若赠与合同未明确“只归一方所有”,其性质认定存在模糊,若赠与发生在分居后,且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仅用于子女个人生活”,部分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若赠与合同无特别约定,即使处于分居状态,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婚姻关系未解除,赠与应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四、分居期间债务认定的实践困境与争议

(一)分居期间债务的“共同性”判断难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债共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等条件。但分居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难以界定,导致债务性质认定困难,比如说,女方在分居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支付子女学费,男方主张分居后子女由女方单独抚养,借款与己无关。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夫妻共同义务,即使分居,该债务仍属共同债务。再如,男方在分居期间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女方主张不知情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女方需举证证明不知情且未受益,举证压力较大。

在实践中,分居期间的债务若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法定义务,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若用于个人消费、经营且未告知对方,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是否告知对方、对方是否受益的举证难度,常导致裁判结果失衡。

(二)分居期间虚构债务的防范困境

分居期间,一方为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可能虚构债务。由于分居状态下双方信息不对称,另一方往往难以识破,法院在审查债务真实性时也面临挑战。例如,某案件中,男方在分居期间与朋友签订虚假借款合同,主张为共同债务,女方因无法证明债务虚假而承担了不应有的责任。

五、完善分居期间财产与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一)细化分居期间财产认定规则

原则性规定: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赋予一方个人财产抗辩权,若能证明财产由个人独立取得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明确增值归属: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居期间的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因个人投入产生的增值,归个人所有;因双方共同投入产生的增值,按贡献比例分割;

规范赠与财产认定:分居期间一方接受的父母赠与,若无特别约定,应优先认定为个人财产,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以体现分居期间的经济独立性。

(二)鼓励签订分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引导夫妻在分居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财产归属、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优先认可其效力;明确分居协议的公证效力,经公证的协议可作为财产债务认定的直接证据,减少诉讼中的举证成本。

六、结论

分居期间的财产与债务认定,本质上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制度在特殊状态下的延伸与调整。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源于法律对分居状态的忽视和认定标准的模糊。通过细化财产债务的认定规则、优化举证责任分配等措施,可使裁判标准更贴合分居期间的实际情况,既维护婚姻关系的严肃性,又尊重分居双方的经济独立性,最终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未来,还需结合社会婚恋观念的变化,进一步探索分居制度与离婚制度的衔接,为婚姻关系的灵活处理提供更完善的法律支撑。

律师介绍

张 依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党委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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