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同居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一种两性关系已屡见不鲜。对于生活在城市的年轻人而言,高昂的买房成本、较高的离婚率和“离婚成本”,使他们对婚姻望而却步,随之而来同居被越来越多的情侣所接受。然而,同居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一直比较尴尬,因为同居而引发的财产和人身纠纷也成为了法院审判中的难点。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购房、购车或共同投资经营的,分手时这些财产应该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生育子女的, 分手后子女应由谁抚养 等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一、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同居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男女双方因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仅为男女朋友关系而非夫妻关系。这种关系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不能向法院提出解除的诉讼请求。即便是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的,法院也会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如男女双方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这表明,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享受的待遇是截然不同的,同居期间一方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一切收入均属于同居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上述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享有共同所有权。如同居的男女双方分手,则另一方无权分得上述财产,而如夫妻离婚,则另一方原则上有权分得上述财产的一半。此外,在同居期间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同居的男女双方按份共有,分手时一般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无论双方出资多少,也不论所作贡献的大小,一般由双方平分。
三、同居期间财产按份共有的例外情形
有一个例外情况需要注意,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法律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必须经过宣告才发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即如其未被宣告,男方双方因办理了结婚登记,则双方为夫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对于可撤销婚姻而言,往往是由于过错方隐瞒重大疾病或胁迫另一方导致婚姻被撤销的。因此,如此时一概按照非婚同居的关系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则将导致无过错方的利益遭受到巨大的损害。因此法律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在婚姻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时,应比照夫妻关系的财产处理规则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规则处理。这点我国《民法典》第1054条有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四、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规则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故对于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应比照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确定规则来处理。对于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往往会综合男女双方的经济实力、是否有居所、分手前抚养子女的情况等综合来判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杜志红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博士,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律协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民法典宣讲团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组成员,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2021年获评“重庆市巾帼建功标兵”和“重庆市最美法律志愿者”,2022年获评京师律所年度优秀律师。2022年受人民邮电出版社邀请出版普法书籍《爱的法则》。2023年受无讼邀请,录制《家事调解的“道”与“术”》公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