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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专业文章|遭受自虐式精神暴力可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更新日期: 2025-08-12 浏览:0

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曾因琐事殴打王某,并做出跳下二楼致双腿粉碎性骨折的极端行为。

王某提出离婚后,李某又通过发送短信“我要变成厉鬼”等言语威胁王某,表示只要离婚就自杀,并多次尾随王某。

李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传票及副本后,寻至王某工作场所并当众喝下农药,王某多次报警,但协商无果。

因李某的行为使王某感到恐惧,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禁止李某进入和接近王某工作地址。

争议焦点

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或以此威胁对方是否能够认定为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要旨

李某一直跟踪、骚扰王某,以自伤、自残等行为威胁、逼迫王某放弃离婚。虽然其未对王某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但长期跟踪、骚扰、威胁自杀等行为导致王某产生精神上的恐惧,并逼迫王某按照其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应当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精神暴力。故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律师看点

一般情况下,公众的注意力常被殴打、残害等暴力行为吸引,却忽视了精神暴力的存在。施暴者通过“伤害自己”来威胁对方,是利用其心理优势来控制、操纵、麻痹受害者的思想,甚至还会让受害者认为所有的一切都是自己导致的。这种行为,不仅为施暴者免除了潜在遭受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还从一定程度上躲避了社会舆论的批判。

法院通过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为王某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决定,确认了“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这种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的一部分。不仅向社会重新阐释了家庭暴力的含义,也为在家庭暴力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救济路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简介

耿超越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国际法学硕士,家族顾问。

专研领域:专注民商事领域(含涉外)、婚姻家事领域(含涉港澳等跨境婚姻家事纠纷),擅长调解、婚前协议设计、诉讼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能够从法律和心理双重视角化解家事矛盾,助力家庭财富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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