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公司违法减资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问题探析
2024-12-06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债务的重要担保,减资行为直接导致对债权人偿债担保能力的降低,而非法减资将进一步降低债权人债权清偿的现实可能性。在非法减资纠纷的处理中,一般需先行明确适格债权人、界定减资行为、确认通知义务、找到归责主体。但是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体现在不同的减资形式责任的承担、与抽逃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之间的区分及后续执行程序中主体追加的法律适用。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减资行为对债权人无效,债权人得以获得对股东主张债权请求权,并以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进行追加执行。但是履行了通知义务,则需要对瑕疵减资行为进行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形式减资因不降低公司清偿能力,不存在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股东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般不宜认定为抽逃出资;但是实质减资则可参照“抽逃出资”进行归责和追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