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京师律师谈C先生与Z女士离婚纠纷及婚约彩礼纠纷案
2025-01-23
一、原、被告分居后产生的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及分割
“分居”的法律定义应当是指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再无经济往来、再无相互经济扶助。Z女士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自认于2023年6月底搬离同居房屋开始分居,Z女士与C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二人自2023年6月开始分居。分居后,二人再无情感交流,也再未尽过夫妻义务,两人的财务状况相互独立无任何混同情况,因此原、被告自2023年6月开始符合法定的分居条件。自该时起,原、被告应实行分别财产制,之后新产生的财产不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计算本案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应自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6月止。一审判决未将夫妻共同财产限定在同居期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