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最高法院:债权转让中通知的裁判规则
2026-03-25
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方对其发生效力,未通知不影响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议的效力,但债务人可拒向受让人履行;通知主体以原债权人为主,受让人在能证明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代为通知,且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并经法院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即发生通知效力;通知方式不限书面、口头等合法形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报纸发布公告可认定为有效通知,普通主体公告通知需以债务人下落不明为前提;通知到达时间应综合判断,邮寄以邮戳、电子通讯以系统记载时间为准,多重转让时债务人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有效,债务人明知受让人非最先通知者仍履行的,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可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或向让与人主张违约责任;债务人接到通知后,不得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等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除非通知被依法撤销,且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