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丨持记名提单的实际托运人可否向承运人索赔无单放货损失
2025-02-24
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凭证,有人认为它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中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名称的提单,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记载“TO ORDER”(“凭指示”)或“TO ORDER OF XXX”(“凭XXX指示”)字样的提单。
尽管我国《海商法》对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的可转让性做了不同规定,即指示提单可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管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承运人都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情况,即承运人在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给了收货人,这给托运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国《海商法》 规定了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两种托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