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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香港居民如何顺利继承内地财产 更新日期: 2025-07-07 浏览:0

作者:黄锦涵、李志忠、张枫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加速,经济发展和跨境交流日益增多,涉及内地与香港两地资产继承的需求也不断上升。而涉港继承面临内地与香港地区两地法律的差异,普通律师缺乏两地法律协同经验,客户常因程序错误导致继承延误或失效。针对这一趋势及客户痛点,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家族传承与财富管理中心推出了《涉港继承全周期护航法律服务方案》的法律服务产品,旨在通过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专业的双法域协同服务,为有涉港继承需求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该法律服务产品涵盖三大法律服务内容,如遗嘱规划法律服务、无争议继承法律服务、继承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其中无争议继承法律服务包含遗嘱继承、无遗嘱继承两大板块。本文将以“香港居民如何继承内地财产”为主题,从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方面,以案例切入详细解读该法律服务内容。

01

如何遗嘱继承内地财产?

Inherit Property

王先生是香港人,经过长期财富积累,在深圳和香港都拥有一定的资产。王先生在香港订立了一份遗嘱,处理其在深圳和香港的财产,其将深圳的一套房产留给了最小的女儿王女士。王先生于香港去世后,王女士想要继承该套房产,但其对于香港和内地的继承程序并不了解,于是王女士找到了我们。服务团队与王女士初步接洽后,全面调查和梳理其父亲的遗产,了解到王先生除遗嘱中涉及的财产外并无其他遗产,服务团队仅需协助王女士尽快完成该套深圳房产的继承。确定当事人的诉求后,团队内部的内地和香港两地律师随即开展线上联席会议,就遗嘱的形式和实质效力进行了研讨,并形成具体的服务方案。

(一)法律适用

1.遗嘱形式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故王先生所立遗嘱的形式只要符合以上规定范围内任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就具有形式效力。由于王先生是香港居民,在香港立下遗嘱,也去世于香港,故该份遗嘱的形式效力认定应适用香港地区法律。香港律师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的规定,认为该份遗嘱同时符合“书面订立”及“两名见证人见证”的程序要件。

2.遗嘱效力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及第3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王先生的房产位于深圳,故该份遗嘱实质效力的认定应当适用内地法律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据了解,该套房产为王先生婚前购置,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房产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先生有权处分,故该份遗嘱合法有效。

(二)具体服务方案

当服务团队对遗嘱效力作出初步判断后,便与当事人沟通,最终确定了服务的具体方案,由两地律师协同执行。

1.香港律师服务内容

(1)申请遗嘱认证

香港律师协助王女士准备好申请遗嘱认证的相关材料,如遗嘱正本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原件、遗产清单等材料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认证。提交之后,需要等待法院审核,以确保该份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这一过程大概需要1-2个月的时间。

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审核通过后,出具《遗嘱认证书》,正式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指定遗嘱执行人。

(2)将文件转递至内地使用

香港律师协助王女士将《遗嘱认证书》提交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身份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之后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至深圳公证处使用。

2.深圳律师服务内容

(1)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

深圳律师协助王女士准备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文件材料,如转递认证后的《遗嘱认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等,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公证处首先要依法判断该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该种审查判断,原则上应当以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遗嘱检定为依据。经审核后,公证处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人拥有合法继承权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2)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深圳律师协助王女士持《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到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顺利完成房产继承手续。

02

如何无遗嘱继承内地财产?

Intestate Succession

前案中王先生及时立下了遗嘱,而另一位香港居民刘女士在未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在香港去世,也留下了一处深圳房产和一笔深圳某银行的存款,均是刘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其配偶罗先生及其女儿罗女士也为如何继承而苦恼。

(一)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于深圳的房产,罗先生和罗女士继承该套房产需要适用内地法律,即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存款此类动产,则需要适用死亡时经常居所地即香港地区的法律。

1.不动产继承

本案继承的不动产位于深圳市,故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刘女士的父母已去世,罗先生和罗女士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两人继承刘女士的深圳房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由于房产是刘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无需进行夫妻财产的析产后再继承,在没有其他多分或者少分的情况下,罗先生及罗女士平等继承该房产的50%。

2.动产继承

存款属于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即香港地区的法律,而香港有关继承顺序及份额的规定与内地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香港,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会根据被继承人去世时尚存继承人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分配方式:(1)被继承人去世时仅配偶在世,没有其他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的,配偶继承全部遗产;(2)有在世配偶和子女的,则父母无继承权,配偶先获取非土地实产(位于尚存配偶任何居所内的生活用品、交通工具等私人物品)及50万元港币净款额,剩余遗产一半归配偶,另一半由儿女们平等继承;(3)有在世配偶但无子女,且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中有在世者,配偶先获取非土地实产及100万元港币净款额,剩余遗产一半归配偶,另一半由父母平等继承,父母不在则由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4)有在世子女但无配偶的,由子女继承。(5)有在世父母二人但无配偶和子女的,由父母平等继承。(6)有在世父或母其中一人但无配偶和子女的,由在世的父或母继承。除以上常见情况外,还有一些罕见情形就不在此一一列举。本案刘女士的配偶罗先生及女儿罗女士均在世,因此属于第二种情况,罗先生在香港已完成配偶优先份额的继承,故刘女士在深圳银行的存款由罗先生和罗女士各分一半。

(二)具体服务方案

经过罗先生和罗女士的协商,两人决定均等分配深圳房产,深圳存款依照上述香港地区规定继承。了解协商结果后,服务团队敲定了具体的服务方案。

1.香港律师服务内容

(1)协助准备证明材料

兼中国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为罗先生和罗女士出具《法律意见书》,随即为罗先生和罗女士办理用于在内地办理继承使用的《继承遗产声明书》。在该继承遗产声明书中,罗先生和罗女士就刘女士的婚姻、子女、父母、有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财产情况、继承意愿等作了郑重声明。

(2)将文件转递至内地使用

至此,罗先生和罗女士完成了香港律师兼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继承遗产声明书》公证,并经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到深圳公证处。

2.深圳律师服务内容

(1)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

深圳律师协助罗先生父女准备申请继承权公证的文件材料,如转递认证后的《法律意见书》《继承遗产声明书》。经审核通过后,公证处核查了深圳某银行刘女士名下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及其名下的房屋,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深圳律师协助罗先生父女持《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到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过户,顺利完成房产继承手续。罗先生和罗女士也凭该公证书,前往银行取出刘女士的存款。

03

结语

Conclusion

《涉港继承全周期护航法律服务方案》通过内地与香港两地律师设立“涉港继承双法域联合工作坊”的紧密协作方式,为有涉港继承需求的客户提供高效、便捷的解决方案。无论您是遗嘱规划、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还是继承争议,我们团队都能为您定制专属的涉港继承护航方案,确保继承顺利进行。

跨境无忧,继承有道——我们是您在涉港继承领域的坚实后盾!

律师介绍

黄锦涵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志峰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法院工作,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和婚姻家事调解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强大的案件处理能力。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诉讼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政府企业法律顾问。

李志忠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志峰律师团队成员,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法院工作,办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和婚姻家事调解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强大的案件处理能力。主要执业方向为民商事诉讼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政府企业法律顾问。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志峰律师团队创始人,1997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要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家族信托与财富传承、经济纠纷等,具有25年律师执业经验,办案技巧娴熟。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国际仲裁院江门中心(江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新阶层联合会律师分会常务理事、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高级家族财富管理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深圳校友会副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太极拳俱乐部主席、深圳市律师协会舞蹈团名誉团长。

张枫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志峰律师团队创始人,深圳市律师协会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企业风险管理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十余年法律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婚姻家事、继承纠纷、企业风险管理等民商事法律事务。婚姻家事领域内对离婚纠纷调解与诉讼、婚姻财产保护与规划、继承等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实务处理中,善于将心理学与法律相结合,为客户提供高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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