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丨能否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著作权权属 更新日期: 2025-09-10 浏览:0


【摘要】: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作品的传播与分享愈发便捷,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水印和权利声明作为一种常见的权利标识方式,常被用于表明作品的归属和权利状态。然而,随着著作权纠纷的增多,一个关键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作品著作权权属能否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进行认定?从法律实践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224号中明确指出,在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主张著作权的当事人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一裁判要点不仅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引发了我们对著作权认定标准的深入思考。

【关键词】:作品;著作权权属;水印;权利声明

一、问题的引出

在著作权保护中,权属认定是核心问题之一。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更加便捷,但著作权归属的争议也日益增多。水印和权利声明作为常见的权利标识,常被用于证明著作权归属,但其证明力是否足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著作权法》只规定了作者是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考虑到当前数字技术的发展,水印或者权利声明能否作为认定作者身份的证据还有待商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解释》中规定的可以作为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种类并没有明确指明包含水印,但由于以“等”字结尾,是否可以包括水印具有不确定性。

二、司法裁判观点

(一)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

以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为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不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为要件。标注水印为图片类作品的通常署名方式,鉴于其具有可自行操作、随意性大、可信度低的特点,因此不能仅以水印作为署名的初步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相关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在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了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作为创作留痕证据,可以表明创作过程,亦可对Getty公司与图片作者之间具有授权关系进行证据补强。上述证据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图片侵权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摄影作品不同于文字作品、视听作品,摄影作品的创作具有作品数量大、创作批量化、创作周期短、创作效率高等特点,故其授权往往不会进行单一作品授权。另一方面,图片经营网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图片的拍摄者与图片的需求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两者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对接,导致授权成本较高,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因此,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关于图片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责任。首先应由原告提供其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然后由被告举出相反证据,再由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相反证据进行再次举证。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

以朱建华、深圳市童声笑语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案件为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朱建华主张的涉案作品为美术作品,但朱建华无权就该作品主张著作权,理由如下:1.我国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仅从形式上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并不对登记内容的实质是否真实进行审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朱建华未提供其他更有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涉案登记作品著作权的权属,仅凭著作权登记证书及2014年的网络销售记录无法证明登记的涉案作品著作权为其独立创作,更加无法证明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为真实可靠的。”

(二)仅以水印、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

以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 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摄影师署名和其他品牌名称,而且“getty Images”之后紧接商标注册标记“®”,因此,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公司。此外,某美图像公司还提交了G*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公司向某美图像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声明不能确定著作权归属。在此情况下,某美图像公司应进一步承担G*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其未能举证证明。相反,根据某庐蜂业公司提交的G*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公司确认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某美图像公司关于G*公司拥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在本案中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以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为例,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有三个网站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在此情形下认为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二审的认定也是正确的。”“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补充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可见,华盖公司是通过不断举证来证明其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是依据证据规则进行判断。从个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这样认定处理是稳妥的,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三、律师建议

根据《著作权法》、《解释》的规定,对著作权权属的认定,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除外。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著作权权属存在明显不足。水印和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缺乏客观性和权威性,容易被修改或伪造,缺乏足够的证明力。在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时,法院通常要求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如创作过程证明、授权文件、摄影师声明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面对著作权争议事宜时,各方当事人可以遵从下列建议:

1、对于著作权人,在创作及商业运营过程中,应妥善留存创作原始记录,如拍摄照片的原始数码文件、设计图稿的初稿等,必要时进行版权登记,为可能的权属争议留存有力证据。

2、对于被授权使用作品的一方,在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及相应证明文件的提供,同时要求著作权人出具版权登记证书等权属证明文件,以降低使用作品过程中的侵权风险。

3、在涉及著作权侵权诉讼时,双方应充分行使举证权利,积极搜集并提交有利于己方的证据,如创作过程记录、交易往来凭证、第三方证明文件等,以争取有利的诉讼局面。

作者简介

高成志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及仲裁事务等

文末图2024版.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