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简介案情如下,M国籍男士Mr.Houston与前妻,育有五名子女。后因前妻病逝,再婚另娶Mrs.Jenny,二人结婚逾三十载,婚后育有二儿。故该男士膝下,共计有七位子女。随着Mr.Houston年事已高,身体日益虚弱,一日不幸心脏病发抢救无效去世。因事发突然,又无事先规划,未能留下公证/见证/自书/代书等任何形式的遗嘱,以处理M国和中国大陆多个城市及香港地区的数十栋房产、可观存款等诸多遗产。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争议不下,亲情牵绊、家风道德在巨大利益面前分崩离析。客户Mrs.Jenny头痛不已,遂委托笔者紧急介入其中,以法律手段定纷止争。
本案中,鉴于Houston家族成员身份属性国际化程度高,且持续增持境外投资及海外资产过程中,未能充分考量各国法律体系、社会风俗及实体规则等方面的差异性,加之缺乏生前系统化财富传承规划,致使其资产规模庞大且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叠加的困境。具体而言,首先涉及M国境外资产的处置,围绕《死亡证明》及《授权文件》有效性确认的程序繁琐且耗时,历经较长时间方完成权属确认。其次,针对华侨或外籍人士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的法定路径,主要需通过公证继承或诉讼继承途径实现。本案因继承人之间矛盾尖锐且被继承人未设立有效遗嘱,导致难以通过高效便捷的公证继承等非诉途径处置遗产,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本文将着重探讨此类涉外法定继承纠纷诉讼中凸显的程序障碍与实体争议焦点,并针对性提出实务解决路径。
(一)语言障碍关
被继承人Mr.Houston虽未订立遗嘱,但其气若游丝之际在病榻上曾签署过一份全英文《授权》。各继承人中既有仍持有中国国籍的海外华侨,也有已移民M国从小在海外出生长大的外国公民,并非全部人都通晓异国语言。如何准确翻译理解该《授权》的声明内容,是授权继承人PJ为受遗赠人还是遗产管理人?授权的遗产范围是指代M国当地资产,还是包含海内外的全球资产?应当重新寻求有翻译资质的单位规范翻译,还可结合商务印书馆《新英汉词典》解释佐以说明。如何认定被继承人当时意识是否足够清醒,相关授权签署是否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署?另外,面对完全在西方环境生活的年轻继承人们,如何解说M国和中国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法律差异,说服Mrs.Jenny与Mr.Houston再婚后生下的两位儿子与母亲一同作为原告,或两位儿子不愿面对与其他年轻继承人兄弟姐妹同室操戈的伦理困境,如母亲Mrs.Jenny不得不在司法程序上将两位儿子列席被告身份时的亲情与心理冲突,这些都是要沟通查明、突破的第一道障碍关。当然,外国人如要继承内地遗产,所涉及的外国文件最重要是须经过国际公证人公证,再经海牙认证后才可拿回中国境内使用。如该国不属于海牙认证的公约成员国,那继承人便需要在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去做领事认证手续。
(二)财产调查难
在继承起始点和继承人范围都确定后,笔者迅速进入诉前遗产调查工作。由于涉案遗产分布多地,从易到难,决定优先调查S市房产、存款、股权分红、法定孳息等财产范围。
案涉不动产种类众多,包含宅基地房屋、商品房、小产权房、厂房、商铺等。由于不动产权属登记查询,高度依赖被继承人身份证明,基于个人隐私保护,即便是合法配偶,也依旧对查询资料要求多,海外文书认证要求高,查清难度大。而法定继承纠纷诉讼发起又以遗产清晰为前提,否则无法分割,律师虽可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佐以深入调查或解决部分由当事人、律师难以获取的疑难证据。但如何自行完成大量诉前财产调查工作,就是考验律师执业智慧和沟通技巧的关键。
笔者通过先行(1)走访历史遗留登记处,获取到大量小产权房的确权档案;(2)走访城市更新办公室,获取到宅基地房产拆迁变更信息;(3)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获取到多处商铺所有权信息;(4)因其中一名继承人被告存在藏匿、截留、转移被继承人遗产行为,律师增加录音取证、致函并追加被继承人生前的股权合伙人为第三人,调查获取数处厂房权属信息及被继承人股权比例、股权分红明细等;(5)实地走访两个城市不同数十处不动产,勘察、拍照、取证周边;(6)与拆迁办沟通,调查获取继承人有关信息等,最终通过“以被继承人身份查权属”、“以不动产具体地址查权属”等多方式多渠道齐下,大致查清被继承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数十栋房产,为诉讼遗产分割打下良好基础,大大减少后续申请法院《调查令》的调查范围和取证难度。
此外,因当事人Mrs.Jenny也是六旬+老人,既未能准确回忆被继承人存款账户开户行信息及开户身份凭证内容,亦未能提供账户余额、存款性质(定期或活期)及理财产品的具体权属证明。在缺乏公证遗嘱或遗产管理人授权文件的情形下,现存唯一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所载被继承人护照编码,与其生前持有的三本不同有效期护照及永久居留证件编号均存在实质性冲突。为此,笔者带着该当事人,以当事人市内居所为中心辐射区域,对符合属地管辖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展开系统性排查。通过向各商业银行依法出示律师执业证件、婚姻关系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及婚姻存续期间事实证据,并援引《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及银监会《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据理力争,最终获得金融机构的合规协助。经依次核查四家商业银行未果后,于第五家金融机构成功确认被继承人名下逾百万元活期存款。针对其余租金收益及股权分红等遗产组成部分,经辗转S市与D市多个行政服务机构协调对接,对分散于两地的投资性孳息完成权属确认与证据固定,遗产范围得以全面廓清。
(三)管辖权冲突
在涉外法定继承纠纷中,围绕着不动产相关的夫妻财产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常常存在争议。当配偶一方去世,另一方对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享有财产权利?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将导致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而在国内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死亡时的住所地、如何确认主要财产的所在地、如何解决多个主要遗产所在地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以及应对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间管辖权冲突等问题,也同样存在显著的不确定性。经笔者检索司法数据和专业解读后,引用说明如下:在认定“死亡时住所地”时,有的法院会以户籍地为依据,有的法院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在认定“主要财产所在地”时,有的法院依据财产总量作为判断依据,有的则侧重于继承人所述各地遗产的价值评估,更有甚者,将“主要遗产所在地”解释为“主要遗产之一”的所在地。而在遇到管辖冲突时,有的法院则选择将案件移到住所地法院,有的法院则倾向于将案件交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些法律理解解释上的差异,加剧了法律适用以及继承纠纷管辖权问题的复杂性。
而在级别管辖上,涉外继承纠纷标的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虽未达到标的额但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则一审可能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何界定涉案标的额标准?如何定义何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呢?目前都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于案件是否属于有重大影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确定性。【1】
具体到本案中,先得以确定2011年4月1日之后去世的Mr.Houston没有留下任何遗赠协议或遗嘱,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则其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属于法定继承,以此为链接点适用中国内地法律以明确相关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进一步析产剥离出属于配偶的一半财产份额,才能以继承关系分割剩余遗产。但鉴于涉案标的额较大,经法院自由裁量是否属于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重大影响后,不排除将存在移送中院提级管辖的可能性。
综前所述,显然可知在面对跨境财富继承上,继承人们不仅要面对不同继承路径选择下,不同法域间的法律及裁判标准的差异,还要应对管辖权冲突、准据法适用不确定性等法律风险。综合考量,被继承人提前布局家族财富传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注释
【1】引用原文:跨境继承(二)——诉讼篇 境内外法院管辖权与司法管辖体系(上)----马乃东 、华丹菁、倪浩林 【北京大成(上海)律所】 2024.10.29
作者介绍
赖剑虹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律协律工委国际中心专业委干事
深圳律协律工委优秀个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律顾问、公司商事争议和涉外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