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倩怡律师
离婚谈判中,“婚内财产协议”往往在情绪激烈时仓促签订,事后却暴露出条款失衡、签字受压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只有以非法手段威胁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或自由并足以让其失去真实意思表示,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单纯表示“你不签就离婚”通常并不违法。若胁迫要件难以满足,当事人仍可沿《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路径主张撤销,只要能证明对方以虚假承诺诱导签约即可。
本文首先梳理最高法对胁迫的严格界定,再说明欺诈与显失公平如何成为替代救济;随后以(2020)皖16民终2889号二审逆转判例为坐标,展示录音等关键证据如何扭转败局;接着评析法院在“离婚威胁+虚假承诺”场景中的思考逻辑;最后归纳六项实务要点:冲突强度、自由协商、承诺背离、条款失衡、证据形式与时间节点,为当事人、律师与法官提供一张从签约到诉讼的完整风险示意图。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胁迫的严格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将“胁迫”限定为一方或第三人以非法手段威胁对方人身、财产、名誉或自由,足以令其产生恐惧、丧失自由意志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只有这种违法或极不正当的威慑,且迫使一方“别无选择”,法院才认定法律意义上的胁迫。之所以严格界定,是防止当事人滥用“受压力”理由随意翻案,保护交易安全与社会秩序。离婚纠纷中,诸如“你不签就离婚”“不答应就去法院”多属谈判立场,并非非法威胁;若无同时伴随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恐吓或真实损害风险,通常难构成胁迫。
法官审查时会综合现场情境——是否扣留手机、阻断联络、使用暴力言语或动作,以及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判断受胁者是否处于无法理性抉择的绝对弱势。若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在签约时确实面临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的现实危险,或对方采取了限制自由等非法措施,主张撤销婚内财产协议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二、如果不构成胁迫,是否就无法撤销协议?
当事人在试图撤销婚内财产协议时,往往最先考虑的是“胁迫”是否成立,但实践中,“胁迫”要件本身具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如果当事人无法证明对方在协议签订过程中施加了“非法且足以令人产生恐惧感”的压力或威胁,仅是“你不签就离婚”之类的言语,就难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胁迫。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彻底失去了撤销协议的可能。即使胁迫无法成立,还有另一条常被使用的法律路径便是欺诈。在很多冲突激烈的家庭纠纷中,一方假装给出某种承诺或隐藏真实意图,使另一方对关键事实或后果产生错误认识,从而签订极为不利的财产协议,亦可以被法院撤销。
我国《民法典》针对欺诈的界定相对清晰:如果有一方当事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性手段,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签订民事合同或协议,那么受欺诈方可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为。和胁迫相比,欺诈的核心在于一方实施了欺骗或隐瞒行为,另一方正是因为被欺骗,才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承诺。它并不要求对方施加人身或财产领域的恐吓威胁,也不要求受欺诈方处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只要能够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骗取协议、掩盖事实或承诺不实的故意,并导致自己陷入误解,就可能构成欺诈。
一方若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反复表示“如果你签这份协议,我就不会离婚,我们还能好好过日子”,另一方基于对婚姻的挽留或对配偶诚意的信任,于是做出了巨大让步,把大部分财产或收入都让给对方。可事后,却发现对方在拿到协议之后立刻起诉离婚或很快就提出分手,如此一来,签署方明显被“虚假承诺”所诱导,其真实目的——即通过签协议来维持家庭和睦、继续婚姻——完全落空。此时,当事人就可以考虑以“欺诈”来主张撤销协议。
【欺诈与胁迫不同的证据要求点】
在胁迫情形下,举证的关键在于证明对方的行为具有“非法性质”,例如是否搜走手机、威胁身体安全等。
在欺诈情形下,则需要证明“对方曾有虚假表示或隐瞒真实意图”、“自己之所以让步或签字是因为对方给出的错误信息”。尤其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如果让对方口头或书面承诺“签完就绝不离婚”,却在短期内违反承诺或早有离婚打算,甚至暗中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些都能成为援引欺诈的重要证据。双方的聊天记录、短信往来、谈判过程的录音录像都会成为关键材料,用来证明欺骗手段与签署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通常,法官会关注以下几个环节:
1.承诺的具体内容:对方是否明确表示“只要签了协议就不会离婚”或“你再也不用担心婚姻解体”?
2. 实际行为的违背程度:对方是否在拿到协议后立刻或不久就提起离婚诉讼?这种行为是否能说明其当初承诺是在说谎或故意误导?
3. 时间上的紧凑程度:协议签署距离对方离婚诉讼或分居举动只有几天或很短时间,通常会进一步加深欺诈的嫌疑。
4. 协议本身是否明显不合理:如果协议约定将几乎所有财产都让给对方,而让渡方仅仅是出于挽留婚姻的目的,则法官更容易接受“受欺诈”之说。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承诺”未必写在纸面上,有时只是口头交流或微信聊天。因此,当想以“欺诈”撤销协议时,最重要的是“保留当初谈话或承诺的证据”。若是缺乏记录,又仅剩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法院很可能不予采信。故而,一旦对方言辞反复、态度可疑,当事人要及时采取录音、截图或请第三人见证等方式固定证据,以便后续主张“欺诈”时更具说服力。
即便能证明协议是在“假意承诺”或“隐瞒真实目的”的情况下达成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也需要匹配出足够的事实来说明自己确实是基于对方的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才做出了巨大的让步,而非本就心甘情愿无条件地将财产让给对方。此外,在财产分割的纠纷中,也要考虑显失公平的因素。如果财产结果极度不平衡,这往往成为法官判断“另一方是否真被欺骗”的辅助依据。
三、实务案例及启示
1.实务案例
在探讨“以离婚为由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能够撤销”这一问题时,(2020)皖16民终2889号二审判决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该案件围绕双方当事人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其中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情形展开了一审、二审的激烈争议,为理解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评估证据和适用法律提供了一个直观范本。
在该案中,一对夫妻在婚姻矛盾激化时,女方提出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声称“若不签就去法院诉请离婚”。女方母亲也积极介入,使用“以不签字就去法院”之类的话语对男方施加压力。男方当时的处境并不乐观,担心婚姻立即破裂或陷入无法挽回的局面,于是签下了协议。该协议内容对男方不利,几乎将大部分财产权益让渡给了女方。一审法院审理时,主要聚焦在“女方或女方母亲说的‘不签就去法院’这句话是否构成胁迫”这一点。由于在法律上,胁迫通常要求伴有违法或不正当的威胁,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母亲的这句话更多是表达一种“要起诉离婚”的态度,并未实际采取非法手段,如限制男方人身自由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就此,一审法院认定并未发现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胁迫的要素,而且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男方受到暴力或强制。于是,一审并未支持男方要求撤销协议的请求。
男方在上诉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多段录音证据,详细记载了协议签订前后多次争吵、磋商的过程,内容中反映女方及其家人不止一次以“你不签就肯定要离婚”“签协议就不会离婚”等话术来反复逼迫男方,让男方在极短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且在谈话中呈现出多次施压场景。通过这些录音,男方主张自己当初确实是在对方多重压力与诱导下做出让步。与一审法院相比,二审更加注重核实双方的谈判细节和录音内容,并且认为这其中不仅可能包含“离婚威胁”的要素,还有“虚假承诺不离婚”的内容。也就是说,对方不单单通过“你不签就离婚”来施压,还反复明示或暗示“只要你签了,我们就不会真的离婚”等,这在本质上既体现了胁迫,也带有欺诈。二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如此反复的逼迫与虚假保证下签订财产协议,已严重背离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构成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最终,二审改判支持了撤销该婚内财产协议。
在婚内财产协议纠纷中,当夫妻一方主张“我是被胁迫或被骗才签的”,法官会进行全方位的调查。若当事人手握完整的谈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揭示对方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有着颇为一致的威胁或欺骗性语言和行为,那么协议被撤销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若双方都只有只言片语,无法具体证明对方“非法威慑”或“虚假陈述”,则可能维持协议效力。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而言,若确实在签约前后被对方多番施压,并出现“签了就能保住婚姻”之类的承诺,就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成功向法院主张“胁迫或欺诈”而撤销协议。
2.案件评价及启示
在判断“以离婚为由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可撤销时,法院通常不会只盯着当事人口述,而是从整体情况出发,仔细审查在签订协议前后是否存在非法威胁、重大欺骗,或者是否有其他事实可表明对方的真实意图与明示意图完全相悖。由此,法院经常会关注多个关键要点,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综合评判。
(1)婚姻关系背景与冲突程度
在许多案例中,“协议”的签订往往出现在夫妻矛盾已相当尖锐、冲突剧烈的阶段,比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出轨,或在家庭财产分割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已谈及离婚”或“已准备分居”的信号,法官会认定双方婚姻基础明显动摇,此时若再有一方紧迫地逼对方签约,很可能进一步推定对方在签字时处于不安或急于解决问题的状态。
(2)当事人是否具备“自由协商”的条件
如果在签约现场,一方拿走了另一方的手机或限制其出行,使其难以与外界联络,也不允许对方离开,或者对方在当场情绪极端激动、甚至有意图动手等情况,则签协议的一方自然会因为恐惧或担忧而丧失冷静,极易受到影响。倘若在这种场合签出的婚内财产协议再加上条款显得明显对自己不利,法院就相对容易判断存在“胁迫”或至少存在“明显不公平”。反之,若签约场景显示双方可以自由进出、自由沟通,对方也没有抢手机、夺车钥匙、限制行动这些行为,则单纯的“你不签就离婚”并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要挟”。
(3)关于对话、承诺与行为背离的核实
假如对方一面让另一方相信“只要你答应,就不会离婚,我们还可以重新开始”,另一面却在拿到签好字的协议后很快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往往会怀疑对方的主观动机是否存在欺骗倾向。审查中,如果签约过程或聊天记录里出现了类似“不签就马上离婚”“签完就不离婚”且最终实际行为与承诺背道而驰的情况,能强化“欺诈”或“胁迫”推定。反之,如果对方在签约前就对离婚态度坚定,并持续向另一方解释签协议仅是分清财产的需要,并无承诺不离婚,那么仅凭“你不签就离婚”这种话,难以直接得出欺诈或胁迫的结论。
(4)协议条款本身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法院对于“显失公平”通常以“是否严重超出社会一般认同的合理范围”为判断标准,如一方拿走了几乎全部财产,对方则完全被空手赶出;或明显看出签约人放弃了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绝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留给对方时连必要的生活保障都没有。这种极度不平衡往往提示法官去追问:该协议到底是怎么达成的?对方是否是在不可抗拒的压力之下才同意?因此,如果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载明双方存在相当悬殊的利益分配,加之签约环境确实对签约人极其不利,则越容易被视为“胁迫或欺诈”的有力佐证。
(5)证据类型
在现实纠纷中,文字证据和物证往往不足以完整呈现签约过程。因此,录音、录像、微信聊天、短信记录、现场目击证人的陈述,都可能成为判定“是否存在不法威胁或欺瞒”的关键。有当事人可能会担心录音是否合法,但只要是自己参与或在场参与的谈话,通常视作合法取得,可以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法院会综合审查这些录音的完整性及其在整个争议中的关联度。若录音证据明确显示,对方反复强调“你不签就离婚”“签了就不离婚”,事后却很快行动与之矛盾,法官会将其列为支持“胁迫或欺诈”判断的重要依据。
(6)时间因素
时间因素即从签订协议到离婚起诉或分居的时间间隔。如果只隔了几天或几周,一方就悄悄起诉离婚,很容易让法院相信,对方当初所谓“签完就不离婚”的承诺很可能是故意误导,具有欺诈性质。但若签订协议后又过了较长时间,一方才决定离婚,则不能轻易推定其签协议时存在故意欺骗,因为人类的意志与家庭状况是动态变化的,可能在签约后发生了新纠纷或事件才导致离婚。同样地,对于“胁迫”的成立也需要立即性和迫切性,比如协议签订当日或前后时段,对方在空间和时间上都让签约人无从逃避且迫使其迅速签字,否则就采取激烈措施。这种情势越鲜明,越可能得到法官支持。
3.实务建议
很多人在面对“以离婚为由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时,往往会急于判断一句“你不签就离婚”是否必然构成胁迫。然而,正如前文所述,法院对于“胁迫”与“欺诈”这两类可撤销事由都有非常严格且明确的考量要点。如果仅仅是一个“离婚威胁”,且未伴随非法强制或者欺瞒性陈述,则很难满足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或欺诈标准。
首先,应当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在协议签订中明显感受到对方通过限制行动自由、没收手机或言语恐吓等形式进行高压胁迫,应当设法保留相关证据,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以便日后向法院说明自己处于极其不利且缺乏自由选择的状态。同时,如果对方曾口头承诺“签了就不会离婚”,却又在短期内违反这一承诺,也要尽可能将相关聊天记录、短信或微信信息保存下来,为今后主张协议因欺诈而无效或可撤销打好证据基础。
其次,应注意协议内容的合理与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法官判断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在离婚财产协议签订的过程中,若协商结果让一方几乎一无所获,或协议呈现出不合常理的极端失衡,这将引起法院对协议签订背景的高度关注。因为在正常情形下,夫妻双方就算感情不睦,也不会轻易在财产上做如此单方面的巨大让渡。若内容严重失衡,再加上当时另一方确实通过不正当手段逼迫,或利用对方对婚姻的渴望做出“虚假承诺”,就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构成胁迫或欺诈。
法院对此类案件通常持审慎态度。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会查看签约前后的具体情境,也会特别留意双方平时的矛盾演进,比如是否早已多次提出离婚,是否曾咨询律师或婚姻调解机构,是否有机会让另一方在冷静状态下思考协议条款。如果整个签订过程非常紧迫又不允许对方与外界取得联系,同时还伴随着人身安全的威胁或者虚假陈述,那法院往往倾向认为协议并非当事人自愿达成。反之,如果仅仅是口头说了“你不签就离婚”,而对方依旧有充分时间考量甚至咨询律师,协议内容亦不算极度失衡,则多数情况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除了胁迫和欺诈,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诸如“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虽然本文聚焦于“离婚威胁”下签署协议是否构成胁迫与欺诈,但在部分案件中,如果协议条款严重违背社会一般观念中的“平衡”,并且签订时一方显然缺乏对财产实际情况的认知,不排除法院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之由对协议进行调整或判决撤销。但不管选择哪种法律理由,当事人都应注意搜集、保留与签订过程、协议内容相关的直接或间接证据,通过向法院充分展示自己的不利境地与对方的失当行为,提高撤销协议的可能性。
本质而言,是否能以“以离婚为由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而主张撤销,关键在于证据和事实。若签订过程呈现出明显不法的高压手段、真实意思表示的严重扭曲,或以欺骗性承诺致对方对关键事实发生误解,法院才会支持撤销请求。而若仅止于一般性的口头威胁或夫妻间的情绪宣泄,却无具体“非法威胁”或欺骗行为及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那么多半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或“欺诈”。无论如何,夫妻双方在财产协议方面最好坚持透明、平等、冷静协商的原则,以防日后发生可撤销的法律风险,也更加有利于为未来的生活保留相互理解的空间。
作者简介
任倩怡 律师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书记、执行副主任、公司金融资本专业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及电视台法制频道嘉宾,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丰富的司法实务能力和经验。
任倩怡律师熟悉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的多种传承工具、路径及法律架构,常年为高净值人士及其家庭提供财富安全与传承的整体规划方案。同时兼具婚姻家庭治疗、亲密关系处理领域专业知识,专注于跨境婚姻关系及财产纠纷的处理。兼具心理咨询师基础,在处理婚家领域纠纷时,能够根据个案特点在深度关注当事人的隐形诉求基础上做到在实战中落地结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兼具互利性和非对抗性的多种替代性、创造性、切实可行的落地方案,真正地解决客户的烦恼。
任倩怡律师专注于公司设立、运营、治理、融资等环节法律服务,常年向企业提供专业性、商业性的法律意见。具备立足法律专业视角综合商业战略与顶层逻辑,通过多维度运用危机处理、商业谈判、策划、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为复杂的纠纷提供实用性解决方案,实现客户商业目标的能力;执业多年积累了大量诉讼及非诉实务经验,先后担任多家大型国企、政府、私企法律顾问,建立并保持着长期、友好、密切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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