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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 更新日期: 2025-05-07 浏览:0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第35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5年04月07日

生效日期2025年04月07日

 

内容摘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局)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4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含《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下同)的核发、重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不得随意委托或者授权下放。

二、2025年7月1日以后发放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各省级局应统一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二维码形式管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的纸质版和电子证照应分别标注二维码。药品生产许可、变更、委/受托等信息应于相关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药监局《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块。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3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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