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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破解跨境破产困局:香港对内地破产程序的认可和协助机制 更新日期: 2025-01-23 浏览:0


作者:刘梦雅、张懿文

随着内地与香港经济往来的日益紧密,跨境破产案件逐渐增多,内地与香港破产程序的衔接显得尤为重要。曾经由于内地破产程序无法直接在香港获得认可和协助,破产管理人往往需要在香港另行启动独立的破产程序,程序复杂、时间成本高昂,且可能引发资产重复清算或判决冲突的情况。近些年香港逐渐认可内地破产程序,提高了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并保护了内地债权人利益。本文将探讨香港认可内地破产的相关规定、认可标准及流程。

01

香港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后称“《会谈纪要》”),达成共识:内地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行的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以及申请提供履职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

02

《会议纪要》签署后香港法院认可内地破产的相关案例

2024年11月1日,香港律政司司长发言中提到根据《会议纪要》,香港高等法院不仅承认了三个试点区域法院提交的认可和协助申请,同时还承认了试点区域外的海南、北京、广州和广西四例申请。同时,香港高等法院已批准八个申请提交至内地法院,以在香港清算程序中获得内地发原认可和协助:三个提交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个提交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两个提交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香港和内地之间的破产合作,为两地的破产提供了诸多帮助。以下将梳理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内地破产程序的案例,厘清香港高等法院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的标准。

香港律政司司长的讲话中总结了香港认可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的条件:

(1) 外国破产程序是为所有债权人的整体利益而进行的集体债务清偿程序;

(2)外国程序是在公司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地进行的;否则:

(i) 外国破产管理人仅能寻求法院协助认可其代表公司行使管理的权力;或

(ii) 外国破产管理人仅能寻求法院基于实际需要提供有限且明确规定的其他协助;

(3)所寻求的命令对于外国破产管理人履行其职责是必要的;

(4)所寻求的命令与香港的实体法及公共政策一致。2

截至目前,香港认可内地破产程序的案例共有五例,这些案例的适用条件和上述香港律政司司长总结的条件基本一致。

第一例: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

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在满足这些条件后,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内地的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必须是集体破产程序: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公司的内地清算无疑是集体破产程序,内地《企业破产法》第30条已明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而且管理人提出此项认可申请时,附上了上海法院的请求函,目的是维持集体性原则和平等分配原则。因此,认可该公司的内地破产程序与香港法院现行做法一致。

(2)外国破产程序必须在公司的注册地启动:该公司的破产程序在注册地法院启动。

(3)认可和协助不以互惠为前提。认可并协助外国清算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单一破产程序,使债务人的资产能够被处置,债权人的债权得以确认,并在统一的破产制度下,通过平等分配的方式向债权人分配可用资产。因此,对于那些在多个法域拥有资产和债权人的公司破产案件,应当致力于推动单一破产程序的实施。若不采取此做法,而选择在多个法域进行独立的清算程序,将违背提供认可和协助的根本逻辑。

当然,香港高等法院强调,未来提供认可和协助的范围仍需视个案需要决定。

香港高等法院授予破产管理人在香港行使的权力为:中止债权人的个别执行以及赋予内地管理人在香港履责的各项权力。4内地管理人在香港的权力具体包括:

(i) 向第三方请求并接收关于公司及其推广、成立、业务往来、账目、资产、负债或事务的文件和信息,包括其破产原因;

(ii) 在香港辖区内,查询、保护、接管并控制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和财产;

(iii) 查询、保护、接管并控制公司在香港辖区内的账簿、文件和记录,包括会计记录和法定记录,并调查公司的资产和导致其破产的情况。

(iv)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公司资产的处置,特别是确保香港辖区内以债务人名义或由债务人控制的任何银行账户余额;

(v) 为了收集资产并支付联合清盘人的费用和支出,代表债务人开设、运营或关闭任何银行账户;

(vi) 保留并聘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代理人或专业人员,并/或聘请联合清盘人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员,以便在执行本命令下的权力和职责时提供建议或协助;

(vii) 在必要时,为补充并实施上述权力,可以管理人或债务人名义提起法律诉讼并提出必要的申请,包括要求披露相关文件以及调查第三方,并可在任何已启动的法律程序中申请冻结或扣押裁定等辅助性救济手段。

第二例: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5

和第一个案例一样,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并授权破产管理人代表在香港行使相应权力。相对于第一个案例,该案中破产管理人增加申请了控制并行使公司对其所有子公司、合资企业、关联公司或其他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所有权利。香港高等法院予以批准。

第三例:海航集团有限公司6

和前两个案例适用条件相同,但因为本案涉及的是重整程序,香港高等法院分析了重组程序的性质。

重整是由《企业破产法》第八章专门提供的程序,是一种允许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的程序,旨在重组债务、恢复公司业务。如果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但无法成功实施,《企业破产法》第88条规定法院应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布公司破产。香港没有类似的程序,该案中香港法官认为探索这种相似性并无帮助,因为内地重组程序与香港的破产程序有所不同。

在该案中,法官认为,很明显内地的重组涉及到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其性质明确地被定性为集体破产程序。因此,它能够在香港得到认可。公司的一些子公司仍然由其董事管理,与将公司的重组被视为集体破产程序并不矛盾,关键是该程序对公司债务和债权人的影响,而不是其业务和资产的管理。

同时,法官再次声明,互惠并非香港法律认可和协助的要求。并且,法院依然授予了管理人代表在香港行使一定的权力。

第四例:诺熙资本有限公司诉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一案7

香港高等法院认可了北京大学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的内地重整程序,并提供一定的协助。

第五例: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8

该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再次强调,虽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属于试点区域的法院,但是认可和协助不以互惠为前提。最终法院根据以下理由认可内地的破产程序并提供了相应协助:

(1) 公司的破产程序是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的集体破产程序。

(2) 公司的破产程序在大陆进行,该地既是公司的注册地,也是其主要利益中心。

(3) 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于公司的管理和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能是必要的,因为破产公司在香港具有资产,且破产管理人有义务控制这些资产,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破产方案进行处理。

(4) 本命令与香港的实体法和公共政策相一致。

香港法院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的流程

为说明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认可和协助的要求,香港律政司发布《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9:

(1)向内地法院申请「请求书」:管理人应先向指定该管理人的内地法院申请致原讼法庭(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请求书。该请求书须列出将向原讼法庭申请的命令内容。

(2)向香港特区法院提交申请:管理人在获得内地法院出具的请求书后,可藉附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的证据以单方面原诉传票,向原讼法庭申请标准格式命令。

(3)原讼法庭书面处理或者召开庭审。

注释:

1.2024年11月1日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讲话:Speech by SJ at Regional Restructuring and Insolvency Conference), https://www.doj.gov.hk/en/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20241101_sj2.html

2.https://www.doj.gov.hk/en/community_engagement/speeches/20241101_sj2.html

3.[2020] HKCFI 167,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6607&QS=%28%7BCEFC+shanghai%7D+WITHIN+parties%29&TP=JU

4.石静霞:《香港法院对内地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以华信破产案裁决为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5.[2020] HKCFI 965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8463&QS=%28%7BThe+Liquidator+of+Shenzhen+Everich+Supply+Chain+Co%7D+WITHIN+parties%29&TP=JU

6.[2021] HKCFI 2897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9053&QS=%28%E6%B5%B7%E8%88%AA%E9%9B%86%E5%9B%A2%29&TP=JU

7.[2021] HKCFI 3817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062&currpage=T

8.[2023] HKCFI 134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2602&QS=%2B&TP=JU

9.《内地破产管理人向香港特区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https://www.doj.gov.hk/sc/mainland_and_macao/pdf/RRECCJ_practical_guide_sc.pdf

律师介绍

刘梦雅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民事诉讼法》兼职讲师,CYOT公益导师(帮助“中国第一代大学生”成长)。

业务领域:民商事案件:公司类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执行案件等;常年法律顾问

撰写书籍文章:

  • 参与撰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出版书籍《“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巴拿马》

  • 撰写《迟延履行民事调解协议的民事责任》,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

  • 撰写《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边界——以视听作品为视角》,发表于《中国律师》杂志

  • 撰写《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分析》、《NFT交易平台法律风险分析》、《事实先行,问题为王——律师高效检索全面透析》、《AI赋能法律工作:律师实用指南》

张懿文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注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诉讼服务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领域。参与近百起诉讼案件,为顾问单位起草审核各类合同百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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