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0756-8812662
专业文章丨婚恋型诈骗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解析 更新日期: 2024-11-29 浏览:0


婚恋型诈骗

在以往办理的诈骗案件中,涉婚恋类型的诈骗犯罪中较为常见的存在刑民交叉及金额扣减问题。下面我们就该类犯罪来分析一下婚恋期间发生财物往来的性质到底是民事行为还是涉嫌刑事诈骗犯罪?

通常情况下,婚恋型诈骗指的是男女双方以结婚、恋爱交往为目的,在相处过程中,行为人向异性虚构、隐瞒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提供财物一方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如果行为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会被认定为是存在诈骗的故意:

凭空捏造、虚构人设

行为人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虚构自身情况,冒充政府工作人员、企业高管,或者营造“白富美”、“富二代”身份等等,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实施诈骗行为。存在这种情形的,司法机关通常会认为行为人具备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行为人在与异性交往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取得他人钱款、财物。此种情形符合诈骗罪相关规定中的诈骗手段,同时往往会被认定为已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外观表现。

同时与多名异性进行交往

该行为特性是司法机关用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婚恋意识的重要判断标准。此时行为人往往会提出基于恋爱自由,对方自愿处置其个人财物不应属于犯罪,但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同时与多名异性交往,并同时与多人产生财物往来,且形成单向收取财物特征的,被认定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较大。

刚刚我们浅谈了诈骗主观故意的外观表现。

婚恋型诈骗案件另一辩护要点刑民交叉的判定及金额扣减对于定罪量刑也至关重要。基于婚恋期间男女之间款项往来的私密性、随意性特征,往来款项的定义要严格区分。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谈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达和促进感情将财物主动自愿赠与对方或者为了满足双方共同生活需要所开支的行为,是属于民事范畴的赠与行为,尤其是对于带有特殊含义的数字金额的钱款,如常见的1314、521等,这些款项数字具有特定含义,是基于双方亲密关系转出,不宜认定为诈骗数额,应予扣除。当然,如果赠与的财物特别昂贵,且建立在受赠人承诺的特定条件前提下的,比如承诺与被害人结婚,被害人买房登记在受赠人名下,受赠人转手出售的,那么在此情形下受赠人的非法占有意图明显,可以认定为存在诈骗主观故意。

其次,在非正常的婚恋男女关系背景下,存在借贷民事行为本身也带有刑民交叉属性。双方在婚恋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形成的债权应予以保护。当借款人被认为是感情欺骗,又一时无法归还借款时,对于借款人的行为是否是诈骗行为就产生了争议。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婚恋关系中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借款方在借款时动机不纯,借到款项后没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可以判断为是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行为。至于如何认定借款时动机不纯,主要结合借款金额大小、借款用途、还款时间、偿还能力等等因素综合认定,比如借款人与多人保持婚恋关系的同时向多人进行借款、借款金额远远超出其本人的偿还能力、伪造财产凭证、虚构人设哄骗出借人、没有实际还款行为且所借款项全部用于超出其自身消费水平的奢侈消费等等。

总之,在对婚恋型诈骗案件定性时,要结合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特性、行为环境,围绕“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构罪要件进行充分论证。如果被害人并非基于被骗而陷入认识错误,而是为表达感情“自愿交付”财物而使被告人受益的情形下,受害人不存在被骗的基础,很难印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若缺少以非法占有目的主观要件,就不宜仅以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法进行欺骗索要钱财的客观方面单一归罪。因为此类归罪方式不满符合刑法罪刑法定的要求,也容易成为失恋一方打击报复的方法。

邹航吉律师

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刑事法律事务部 专职律师

业务专长: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邹航吉律师作为高级企业合规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民事、刑事合规业务及常年法律服务,受青岛市广播电视台青岛交通广播邀请,作为其特邀嘉宾律师多次参与“天天3.15”普法节目录制,为市民解答生活中遇到的维权问题及法律难题。曾获评2023年城阳区优秀法律工作者。

邹航吉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最大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文稿 | 邹航吉

编辑 | 王甜欢

新版文章尾图.jpg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0756-8812662 0756-8812686
留言咨询
来访路线
公众号
小程序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