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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公司对员工进行拆包检查可行性分析 更新日期: 2024-04-28 浏览:35


一、引言

2013年,苹果公司的零售专卖店为防范盗窃,下班时对员工进行搜包检查,被员工集体起诉。9年后,这场拉锯战正式达成了和解。根据和解协议内容,苹果需要向加州14683名员工支付约合2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金。要求员工下班打个卡无可厚非,但是要求下班后对员工私人物品进行搜查搜个包往往会侵犯个人隐私饱受诟病,本文主要探究对员工私人物品检查的可行性。

二、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员工的背包、后备箱、手机、银行流水属于其私人财产和隐私范畴,公司固然无权擅自检查。如果公司里没有与员工协商就制定检查背包、后备箱、手机、银行流水的规章制度,那么该规章制度就是无效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若想将对员工背包、后备箱、手机、银行流水进行检查的规定列入规章制度,一定要注意与员工进行协商并及时组织员工学习,以期得到员工有效授权。

三、相关案例

1.案号:(2014)崇民初字第0850号

本案中,酒店《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进出酒店时应当配合安保人员对随身背包等物品进行检查;员工应充分理解检查的目的,并全力合作;若员工认为保安人员检查时有无理行为,可向保安部经理报告等内容;不予配合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某日,酒店保安在员工下班时对戎锡凤的随身挎包进行检查,戎锡凤起初对检查予以配合。在保安要求进一步检查包内侧袋时,戎锡凤予以拒绝并驾驶电动车离开了酒店。后公司认定戎锡凤的行为严重违纪并解除了劳动合同。戎锡凤以公司侵犯隐私权抗辩,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律并未允许用人单位有搜查他人身体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搜查劳动者,其中包括劳动者身体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包袋等。君乐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违法,属无效规章制度。”

2.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74号

公司已经通过民主公示程序的《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规定:“阻挠、拒绝检查、威胁保安队员治安执勤或其他工作人员……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者,解除劳动合同。”

朱元春下班离开工作区域时,设置在车间出口的金属探测仪发出警报。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朱元春做进一步检查,朱元春不同意接受检查并返回车间。后泰山公司针对朱元春拒不接受出厂检查的行为,报工会同意,并作出处罚决定。

重庆市一中院在判决中表示:“金属探测仪发出警报,泰山公司根据合理怀疑,要求对朱元春做进一步检查,其做法并无不当……”

(2014)崇民初字第0850号案件中公司采取的方式是没有理由的对每一位员工进行例行搜身。而(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74号案件中公司的做法则合理了很多,在工厂门口设置了金属探测仪器,当仪器发生警报时,公司工作人员基于合理怀疑对员工进行进一步检查。

从上述两案例可看出,公司若想对员工的背包、后备箱、手机、银行流水进行搜查,是可以采取相应行动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应当在相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接受检查并获得员工同意,但是法院会对搜查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认定,基于合理怀疑的行动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实践中,常见的“合理怀疑”可以是相关检测仪器的提示,摄像头的录像,或其他客观合理的证明。

四、律师观点

禁止和预防一切商业贿赂、内部腐败发生是公司治理的一重要目的。基于这一目的,公司对于发生的员工侵吞公司财产问题十分重视。公司内部的廉洁制度建设过程中,公司倾向于将对员工拆包检查纳入规章制度,但是公司对员工私人物品的检查与法律有所冲突,建议公司在本项制度的制定中加入员工授权规定,争取做到合理。

(一)条款设置建议

将员工背包、后备箱、手机、银行流水进行检查纳入公司制度对于公司内部反腐建设推进具备重要价值。但是在制度设置时,要做好条文适配工作和授权管理工作,做到逻辑上的通顺与自洽。

背包、汽车后备箱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在空间上与人身密切联系,比如员工可以通过将公司财产装入背包、汽车后备箱带出公司从而实现对公司财产占有,因此,本所律师建议将对背包、后备箱的检查和相关惩罚措施写入《员工手册》,从而对员工起到规范效果和震慑效果。

建议表述为:“禁止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挪用公司财物。经人举报或者发现有员工出现上述行为的线索,涉案员工自愿接受纪检部门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背包、汽车后备箱等私人容器的检查,员工拒绝接受检查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而员工手机、银行流水与《廉洁制度》关联程度较为密切,公司酒水的损失一般涉及社交软件上达成的的私下交易、微信、支付宝的转账、银行流水的变化,因而将对员工手机、银行流水的检查纳入《廉洁制度》更具备合理性。个人电话、银行流水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机主同意,任何人无权随便查看。因此,公司想要检查员工的手机和银行流水也需要得到员工的有效授权。

建议表述为:公司员工自觉接受预防商业贿赂、腐败监督管理部门(纪监组)的管理,经纪检组调查发现员工出现腐败情形,员工自愿主动配合纪检组对其手机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的查询,员工拒绝接受检查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条款执行建议

从企业经营角度来说,防止员工监守自盗,“搜包”是最简单的办法,但是这容易突破法律的边界,因此公司在执行此项规定时,要注意好方式方法,公司可以采用“预防+治理”的模式。

具体而言,公司可以设置专门区域,上班期间将员工背包统一存放,将商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这种以管理物品而非检查人的方式,既能起到防盗效果,也不会给正常进出的人带来困扰。公司财物丢失时,若员工自愿接受检查,公司自然可以对其进行检查;如果用人单位有合理怀疑的对象或有证据线索,而员工拒绝接受检查的,本所律师建议用人单位慎重对待这个问题,若员工拒绝接受检查,用人单位强行检查是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风险的。为避免风险,公司最好是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作者介绍

祁煊杰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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