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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 关于股权转让,股东们应知的三个新公司法重大变革(二) 更新日期: 2024-04-01 浏览: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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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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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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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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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法条背景

股权转让,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个矛盾而复杂的概念。

矛盾体现在:既要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即股东结构的稳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但又不能完全禁止,导致股东、资本无法实现退出。

复杂体现在:资本认缴制下,未出资、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权被转让的,究竟由老股东还是新股东来承担出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先后责任?如何权衡外部的债权人权利与内部的股东权利?可谓一个头两个大。

而如果再加上代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等等,复杂程度又更上一层楼。

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在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股权转让规则及出资责任问题进行了变更、补充和完善。 本文主要讨论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责任问题。

法条对比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新公司法(88条)

法条对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新增:未届期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定。

新增:明确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规则。

法条评析

一.界限清晰,责任明确

立法者以认缴出资是否届期为分界线,设置了两个款项:

1.未届期的:受让人首当其冲,应先行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紧随其后,承担补充责任。

2.已届期的(及已出资但存在出资瑕疵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可视化思维导图如下:

二.【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分配与举证思路

关于股权受让人责任的免除,新公司法的措辞与现行公司法解释的表述不同,而该不同所导致的最直接结果是举证责任的不一样。即:关于【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举证责任,现行公司法解释下归属于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而新公司法则归属于受让人。

在此笔者尝试以受让人的第一人称视角,结合过往司法判例,分析其举证思路。

核心思路:经过合理的审查,在受让人的认知里转让人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转让人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不存在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情况。(说人话:我(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他(转让人)没按规按章出资,或者他出资了但存在瑕疵。)

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举例:

1.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已经向我作出出资已缴纳的承诺;

2.股权转让价格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且该价格的计算已将转让人实缴注册资本考虑在内,且价格未背离正常价值;

3.我受让股权之前,已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明确转让人已实缴注册资本;

4. 我与转让人之间不存在特殊关系(亲属、上下属等关系)。

三.多次转让股权的出资责任顺位问题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已经比较复杂,而如果这个存在出资问题的股权被转让了多次,复杂程度则要再上若干个维度。笔者代理过的公司债权人头都很大,问题也很多:告谁?能不能全部一起告?不能一起告的话,应该先告谁?又怕先告了一个跑了别个,能不能全部都先保全?

按新法的立法思路,笔者认为理清乱局的关键应该是出资期限是否届至:

对于已届期的股权被多次转让的,债权人可以一次性请求股权转让链条上所有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第一种情况

对于未届期的股权转让多次的,先看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是否该股权是否已届期。

如果该股权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期的,债权人只能要求最后登记股权的受让人优先承担责任,只有最后登记的股权的受让人经判决承担责任、并经强制执行仍无法偿还后,才能要求前一手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链条上除了最后一个登记股权的受让人,每一个转让人都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能由近至远递进地要求历届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这是第二种情况

如果该股权的出资期限在转让链条中的某一任股权受让人手中届期的,则以该任股权受让人为界限,链条往后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适用第一种情况;链条在前的则承担补充责任,适用第二种情况。

律师介绍

洪德川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干事。担任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专注于民间借贷、公司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委托案件累计诉讼标的额已近三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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