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蔡某从网上看到自己为某药房负责人的信息后,经向相关部门查询,发现在2015年12月份左右,药房在未经自己同意情况下而使用其姓名及身份信息办理了企业负责人变更信息,导致自己成为该药房在工商登记信息中的企业负责人。
之后蔡某多次与该药房交涉,让该药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撤销其为药房企业负责人的工商登记,但该药店认为之前蔡某曾去过药房进行业务指导且有蔡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中药师资格证复印件,认为蔡某是同意其使用蔡某的姓名作为企业负责人,不认为此行为是侵犯姓名权。
2 分歧意见
1、 药房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将蔡某变更成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是合法使用蔡某的姓名权,不存在盗用蔡某姓名权的行为。
2、药房在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蔡某”的签名均非蔡某本人签署,且在蔡某本人未到场也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将相关证照的企业负责人由王某变更为蔡某,存在盗用蔡某的姓名权行为,侵害了蔡某的姓名权。
3 律师有话说
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权,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根据上述规定,使用他人的姓名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本案中药房在未经蔡某的同意,以盗用蔡某姓名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方式侵害蔡某的姓名权,属于侵权行为。
案涉药房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手续时提交的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安徽省GSP现场检查工作人员纪律、药师在岗承诺书、企业负责人保证声明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审核表材料中“蔡某”的签名均非蔡某本人签署,且在蔡某本人未到场且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将相关证照的企业负责人由王某变更为蔡某,该行为是盗用蔡某的姓名权行为,侵害了蔡某的姓名权。
4 案件结果
依法判决药房立即停止侵害蔡某的姓名权,向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撤销将蔡某列为药房的负责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