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
近年来,各类民营企业逐步重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不断实施反舞弊的风险防范措施,相对于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案件,职务侵占类案件一直居于榜首。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该法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两档法定刑改为三档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结合笔者承办过的此类案件及查阅相关判例,公司、企业员工以公司拖欠其工资、提成、为公司运营垫付资金等经济纠纷为由,故意侵占公司财产的案件占比较大。通过归纳相关判决此类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以经济纠纷为由侵占公司财产是否构成犯罪;与公司之间的纠纷金额能否在涉案金额中折抵。
参考判例
1、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桂06刑终142号
裁判观点:黄海东辩称其与紫晶公司系合伙关系,双方尚未结算股金和分红,原判认定其侵占公司财产系事实、定性错误的上诉意见,经查,黄海东虽与紫晶公司存在入股合作关系,但其接受该公司指派,作为该公司手机销售卖场的实际管理人,参与手机销售卖场的经营、管理业务,仍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人员”,具备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其所提及的入股股金和分红清算,系其与紫晶公司的合伙法律关系,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商予以解决,不能据此阻却其隐瞒销售收入而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违法性。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707刑初479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陈某甲为公司运营垫付资金与其职务侵占为两个法律关系,不影响其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定性,故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1015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罗某与广州市荔湾区世通票务服务部的经济纠纷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罗某可另行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即使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亦不能成为罗某侵占本公司经营款项的理由,因此,罗某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未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观点:黄俊彦工资问题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不影响犯罪构成,亦不能从职务侵占的数额中扣除,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沁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沁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石金科的辩护人提出应将单位拖欠被告人石金科的工资在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司拖欠被告人石金科工资属另一法律关系,抵扣犯罪数额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6、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4)杭萧刑初字第2049号
裁判观点: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职务侵占数额应扣除追讨债务之0.3%的合理业务提成、报销的业务费及年终奖的辩护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被告人孔建江与公司之间的劳动报酬等方面的纠纷,系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其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不应予以扣除,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7、济南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莱城刑初字第97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王某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与公司欠其薪资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辩护人关于应将公司欠付薪资从指控被告人王某职务侵占数额中扣除及公司具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8、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21)云03刑终31号
裁判观点:对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数额中有6万多元系公司应当报销的费用,不应当认为侵占”的意见,其侵占行为和公司可报销费用是二个法律关系问题,不能自行抵扣,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9、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2015)郑刑二终字第00287号
裁判观点:关于提出的东佳公司欠上诉人的钱款,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郑州东佳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上诉人侵占本单位财产的行为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核减,故对该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1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初字第5034号
裁判观点:对于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以说明李某在离开申花公司时,单位尚有一个月工资没有发放,应从犯罪总额或退赃数额中扣除的意见,因劳动工资报酬与李某的犯罪金额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能相抵冲,李某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11、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6)闽0582刑初418号
裁判观点:关于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侵占数额应扣除应发奖金800000元及应酬费用240000元的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虽然体现,被害单位品质公司与被告人王某甲于涉案期间尚存在未结算、发放的奖金及应酬款,但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人王某甲基于个人非法所有的目的而实施侵占公司货款行为,事后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其职务侵占数额的认定,故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笔者观点
如果行为人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那需要刑法予以规制,而行为人与公司存在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能阻却刑事法律关系,行为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提出抗辩,显然不能成立;至于行为人与公司存在的纠纷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予以主张、救济其权利,而不能以此抵销职务侵占的数额,如果能抵销可能会存在职务侵占数额巨大而相互抵销后还不够刑事立案标准(6万元)的情形,岂不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以上观点谨代表作者)
京师(全国)刑事委员会理事
京师(全国)刑委会业务交流中心副主任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
【专业经验】
1.德州市某县人大主任齐某贪污、受贿案(审查起诉阶段受贿数额减少45万元)。
2.德州某公司副总经理庚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不予批捕)。
3刘某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税额50余万元,一审判处缓刑)。
5、孙某特大污染环境案(不予逮捕)。
6、李某开设赌场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改为赌博罪,后被判处缓刑。
7、汪某涉嫌合同诈骗案,审判阶段减少涉案金额13万元。
8、李某涉嫌保险诈骗案(不予批捕)。
9、李某组织卖淫案,审查提捕阶段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建议改为介绍卖淫罪。
10、刘某庆涉嫌特大电信诈骗案,因公安机关调取的关键证据不合法,检察院最终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11、李某故意伤害罪二审阶段发现关键证据,二审改判减少量刑八个月。
12、谢某特大电信诈骗案,审查逮捕阶段提交辩护意见,后不予批准逮捕。
13、张某贩卖毒品案,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14、德州某集团公司职工王某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多次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后以涉嫌职务侵占批捕,最终判处缓刑(如定性为盗窃罪量刑在十年以上)。
15、德州某企业法人冶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接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16、王某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审查起诉阶段减少税额20万元,最终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