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
2024-03-06
摘要:《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有权选择解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是,该规定过于宽泛,缺少在解除权行使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未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等特殊合同作出说明。因此,理论和实务中关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对不动产租赁合同的处理存在较大争议,形成了两种区分明显的学说,即绝对解除权说和限制解除权说。绝对解除权说的核心在于管理人享有的挑拣履行权,即解除权的行使是管理人确保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制度设计。限制解除权说则是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则和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需要在保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承租人利益和保持稳定的交易预期及经济秩序之间作出平衡,主张对此权利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