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文章 | 应收账款质押后,次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债务的性质?
2023-11-16
本文法律条文如无特别说明,皆指《民法典》。
2015年4月23日,甲银行(贷款人,质权人)与乙公司(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融资业务合同,约定:甲银行向乙公司放贷1个亿,期限一年,担保方式为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1.256亿元作为质押。同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并办理了质押登记。甲银行按约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亿元。
2015年4月22日,丙公司向甲银行出具了应收账款真实存在的证明。同日,甲、乙共同向丙出具结算申请书,载明:乙公司现向甲银行申请办理贷款,特向丙公司申请将结算账户变更为乙公司在甲银行的监管账户,将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结算资金汇入该监管账户,未经甲同意,不允许再次变更结算账户和向其他账户支付结算资金。丙公司在该结算申请书上盖章确认同意以上事项。2015年8月31日,乙公司向丙公司发出确认函变更了购销合同的结算账户,丙公司向乙公司的工行账户以及农行账户共支付了1.256亿元。
因乙公司违约,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判令甲银行有权直接向丙公司收取案涉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1.256亿元,且对该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丙公司认为其已向乙公司支付了应收账款,购销合同已履行完毕。本则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次债务人)在明知应收账款质押情况下仍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清偿债务的性质认定。
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均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质权又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应收账款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权。本期,我们就具体聊聊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方式,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