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文 号:国卫办医政发〔2025〕4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25日
生效日期:2025年03月25日
内容摘要:
为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