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郑建华律师
涉案专利概况
1、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CN201930348659.X。
2、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汽车香薰(风车猪)。如图示:
3、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车内散发香气。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
被告:魏某,网店经营者
被告魏某经营一家网店,该网店通过商品网络批发平台从案外人处以单价2.5元批发购入一款创意小商品,其采购订单上显示的产品名称及产品包装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汽车香薰(风车猪)”相一致,可以确认为同一产品。原告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认为被告侵犯其所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福州中院一审((2022)闽01民初23号)认为构成外观设计侵权,被告魏某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故判令魏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深圳某文化创意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魏某提起上诉,福建高院二审((2022)闽民终1455号))认为构成外观设计侵权,但被告魏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改判被告魏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言之,这只处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风口上的“风车猪”,最终并没有飞起来!其根本原因在于:被告魏某的合法来源抗辩最终被法院采纳。
那问题来了:
1、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究竟是什么?
2、如何准确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根据专利法第77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难点在于:如何准确适用上述的合法来源抗辩规则?
首先,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销售者。至于销售者是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还是规模企业,在所不问。
其次,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此处的“合法来源”应当包括来源明确和来源合法,其中的来源明确是指主体明确,不能仅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线索而无明确具体的来源主体身份信息。至于来源合法,要求销售者应当提供其与前手交易对象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交易全过程的证据。
问题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来自于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规模企业,销售者通常都能提供明确具体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发票,这个举证难度不大。但是,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来自于销售者也不认识的小商小贩,甚至是“路人甲”,仍然要求销售者提供明确具体的主体身份信息,那这个举证难度相当大。如果销售者举证不能,那自然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这就提醒销售者,尤其是网店经营者:采购商品用于销售时,一定要注意采购过程留痕!注意:是采购过程留痕,而不是销售过程留痕!对于采购合同和发票,最好是在保留纸质原件的同时,对原件进行拍照留存,以便不时之需。这就是来源合法的最重要证据。
再次,销售者主观上不存在过错。通常,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就能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是:如果销售者采购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价远远低于通常的进货批发价,例如,销售者采购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进货价为1元,而同样产品通常的进货批发价100元,此时,销售者主张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就很难被法院采纳。这将直接导致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
本案中,被告魏某是从商品网络批发平台购进涉案产品,且该平台系正规的货品批发平台,魏某有理由相信其所购进的产品为合法商品。在此前提条件下,虽然魏某进货价与销售价之间存在差额,但这里的销售价是魏某自己的销售价,而不是同样产品的通常的进货批发价,并不能由此当然推定魏某明知或者应知该产品可能涉嫌专利侵权。也就是说,被告魏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实际上仍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因此,在具体的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并使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大程度帮助法院采纳合法来源抗辩主张。如果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虽然侵犯专利权,但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介绍
郑建华律师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专利代理师
执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曾在韩国三星电子集团(SEHZ)数码研究所工作十多年,先后为电力企业/设计院、中车集团所属企业、医疗仪器企业、空气压缩机企业、航天通信企业、软件信息企业/研究所、制药企业、电子电器企业、汽车发动机企业、航空测控/风洞研究机构、农产品加工企业等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专业细致,悦近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