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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 劳动者工资被拖心忧虑,京师珠海律师相助保权益 更新日期: 2022-06-28 浏览:715


来源 | 珠海司法、珠海市法律援助处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一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是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民生工程。近日,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磊承办一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得到珠海法律援助处关注并报道。

案情简介

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买社保,无故拖欠劳动报酬

2021年8月,小青入职某餐饮公司(下称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约定月薪4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购买社保。自2021年10月起,公司开始无故拖欠小青的劳动报酬,经小青多次催要,公司仍然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小青于2021年11月以公司迟迟未能支付工资、没有为其购买社保为由被迫申请离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青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马磊律师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

案件结果

马磊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小青取得了联系,经过沟通确定了诉讼策略,完成证据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包括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

本案于2022年4月开庭审理,公司因法律意识淡薄,一直坚持自己没有过错,马磊律师和仲裁员积极向其普及法律知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在管理上的漏洞和不足,促成小青与公司达成和解,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青能否以餐饮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没有缴纳社保为由主动提出离职,并以此为由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金,同时主张公司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呢?

答案是肯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小青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实现合规管理,用工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将增加经营风险和成本,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务必注意收集证据,切勿以任何非法形式讨要工资,而要相信法律、遵守法律,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主办律师

马磊律师

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法律研究院秘书长,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公司纠纷争议解决、商业合同纠纷

部分业绩:代理珠海市新青外商俱乐部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华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沁华智能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候延辉、姜柳民间借贷纠纷案; 代理珠海市斗门区祥泰圣元投资有限公司诉珠海市隆丰电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代理珠海市协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珠海市华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航粤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北海天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兰亚兵诉蓝坤林、马懿、深圳市车卫士智能车库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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