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政,执业律师,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高级经济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台办特邀“总对总”调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八届、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纪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确定的安徽律师调解员,安徽省《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合肥、六安、宿州、淮北、池州、德州、淄博、日照、晋城、绥化、固原、嘉兴、绍兴、濮阳、绵阳、恩施、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聚焦现实社会的热点、难点,内容丰富鲜活,每一个条文都关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们每个人的衣食住行,规范了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基本原则到具体法条、从公民权利到市场经济、从私人生活到人格权利、从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生活。
为了让读者进一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变化,我们特地开设了【首案说法】栏目,邀请到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政律师。他将结合民法典并以各地刚刚审判的第一案为例,为大家进行细致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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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顾
2021年7月8日下午,陆大哥、邱大姐的儿子陆小杰(十一周岁)随同村的朋友、同学共五人,来到位于鹰潭市余江区潢溪镇春潢大桥下的白塔河,在河床上游泳,陆小杰不幸溺水死亡。因对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陆大哥、邱大姐遂将余江区水利局起诉至人民法院,两原告认为,被告余江区水利局作为该河段的主管单位,疏于监管、防护,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两原告儿子陆小杰溺亡,被告的行为与两原告儿子陆小杰在河床内溺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陆小杰溺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河道管理者亦非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河道管理者对于此类野外河道的管理职责是维护河堤稳固,保证水流顺利通过,保障河道行洪的安全以及河道两侧人民群众在行洪时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无相关规定要求开放式河道的管理者在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河道管理者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陆大哥、邱大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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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解读
安全保障义务简称为安保义务,它的来源有法定和约定两种类型,法定的安保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其范围不应随意地进行扩大化的解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看出,法定安保义务人的范围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除此之外,《物业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也对一些特殊主体的特殊安保义务做了细化的规定。
关于何种主体才属于法定的安保义务人,除了部分专门立法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的之外,其他均需要法官根据《民法典》关于安保义务人的定义进行个案分析,以期得出该主体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义务的结论。而对这一主体义务的界定,曾在司法实务中有过不少的争议,究其缘由,是因为原《侵权责任法》对安保义务人的表述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何种场地属于公共场所?公共服务性场所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管理人这种称谓,是否等同于经营者,抑或限定于管理者?这些问题一直存有较大的争议,也产生了一些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此,《民法典》做出了上述修改,通过列举的形式将“机场、体育场馆”这类公共服务性场所纳入公共场所的范畴,并通过“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表述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安保义务人的范畴,这对于解决此类纠纷,明确责任主体的范围等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类约定形式的安保义务方式,该种类型一般是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安保的义务范围和标准,如为特定对象提供个人安全保卫工作,保姆为服务对象提供居家起居照顾服务,等等。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其一,野外的河道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不属于法定安保义务人的范围。其二,陆小杰等人在野外河道游泳,也不可能与河道管理者形成书面或者口头的安保约定。因此,河道的管理者,依法不应承担此类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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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提醒
陆小杰的溺亡虽然令人深感惋惜,但承担赔偿责任是需要有明确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陆小杰作为未成年人,其不具备独立判断危险的能力,更不具备独立实施各类重大民事行为能力的心智,因此,作为家长,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避免此类悲剧的重演。
另一方面,各类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强化自身的注意义务,虽然上述案例中的河道管理者没有承担安保义务,但并不代表各类公益、免费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均不需要承担安保义务责任。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对于一些免费开放的公园,如果经营者、管理者未能及时提醒游园的旅客注意危险、未能对危险源做出有效的监管、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则很有可能会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