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未完全结束,疫情防控局势依然严峻,甚至部分行业目前仍受疫情影响处于停业状态,涉及各类合同纠纷的法律咨询不断增多,本文就主张合同解除权当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司法适用进行探讨。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
1、 在(2021)鲁10民终389号山东光明某公司、杨某合同纠纷案裁判文书中从概念上明确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二者的区别: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灾等,也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情势变更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事由。
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而根据《民法典》第533条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一方希望通过主张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变更合同时,须以协商为前提,在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方式来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而不应能自行直接以情势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合同;但当事人若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65条,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只要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当然,对方对解除有异议则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
1、江苏省高院在《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了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2、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 3 条第 2 款中强调“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 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2020)苏0221民初5308号周某与无锡八某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八某汇公司在2017年11月份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为3年,租金标准、租赁范围、租赁保证金以及商业服务费等条款,其中约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款。随后,周某诉称因其经营不善、入不敷出,已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为防止损失扩大,2020年4月24日,周某向八某汇公司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但八某汇公司要求周某继续支付6个月租金才同意解除合同,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八某汇公司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保证金等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周某是否有权以经营不善、亏损为由解除合同,以及是否有权依据不可抗力的合同条款以及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1、法院支持疫情或者因疫情采取的防抗措施确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法院查明的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文件,2020年2月7日商业综合体停止营业,2月29日起在营业时间缩短的情况下恢复营业,3月9日起恢复餐饮业堂食。整体来看,从停止营业到恢复堂食,时间为一个月,与三年租期相比,属于极小比例。因此,法院认定不可抗力尚未达到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故此,法院并未支持周某以不可抗力为由诉请解除合同。
2、法院认定在客观上疫情或者因疫情导致的防控措施致使八某汇公司在1个月左右的期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编规定的合同条款解释规则,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依据上述解释规则,法院认为,该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有适用次序的,并非在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时即可直接解除合同,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次序适用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法院认定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不能导致周某东一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不应直接适用合同解除,而应优先适用合同变更。
总结评析
《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宗旨之一是鼓励交易,目前国内新冠疫情防控已进入常态化,因此在当事人以因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时,法院往往会做释明:请当事人确认如果法院认定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能成立时,是否同意以情势变更对纠纷进行处理,由此可见,法院在判断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客观基础时,不会直接适用合同解除,而是优先适用合同变更,以鼓励交易继续进行。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