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老板:我自己有家做网红孵化的MCN公司,近期我公司旗下的多名网红由于偷漏税或者私生活混乱而被全网封杀,因此给我公司直播带货业务造成了重大损失,前期孵化和投入成本全部打了水漂。我公司今后怎么规避这类风险?
朱律师:网红因失德或者违法行为被封杀,势必也会使贵公司前期战略布局难以实现,并产生巨额的经济损失。
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建议贵公司应从源头上把控风险,拒绝和曾有劣迹的失德或者违法网红签约。在签约前,应对网红进行必要的调查,例如通过公开途径检索网红的相关新闻、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或者要求网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等。另外,还可以要求网红对其无犯罪记录、无失信、未曾违反国家监管部门的规定等作出保证。
除在源头上把控之外,建议贵公司要在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做好风险防控,在协议中增加“道德条款”,将网红可能出现的失德或者违法行为明确列为重大违约行为,并约定在出现相关情形时,贵公司享有单方面免责解除权,并可以要求网红承担高额违约金或者赔偿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朱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