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社会科技创新具有积极推动作用,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打击是知产保护的最后防线,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其核心在于对于商标权利的保护。本文旨在论述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意义以及对合规体系建立提出几点思考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刑事合规 企业商标权利保护
一、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效益的凸显,无论是国际环境、国家政策,还是各行业企业和个人,都越来越重视知识的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迅猛发展,一方面是国际互通后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从当代时代背景衡量,毫无疑问,环境资源的压力、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以及创新型国家的建设目标,都需要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及其强有力的保护体系作为保障。我国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向国际社会表态强调:中国对知识产权实行严格保护!
因此,不断探索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不断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体系的建设,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未来社会科技创新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具有不可磨灭的现实意义。
2、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犯罪,经常被类比为“经济类毒品犯罪”,旨在形象的体现出知识产权犯罪的恶劣影响。知识产权犯罪往往从表面上、短期内危害并不显著,甚至某种程度上会显现为短暂的经济效益的“增长”,但实质上却是危害惊人的。严重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不仅会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商业诚信和道德价值体系,更会阻碍个人和企业乃至国家的创新发展。它对于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消极作用和创新性的抑制作用是根深蒂固的。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十七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
刑法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基本法,是打击犯罪行为最有利的武器,也是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这已经成为人民的共识。因此,针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用刑法给予其制裁,用刑罚作为手段,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以此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国家秩序的利益自然具有强烈的迫切的需要和现实的必要。
(二)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的重要价值
1、企业刑事合规的具体含义
一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基于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政策考量,启动了企业合规的各种制度改革和实验性探索,其中最为热门的无疑是仍处于改革试验阶段的“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践。“刑事合规”一词可谓“风头无二”。
那么究竟什么是“企业刑事合规”?所谓企业刑事合规,从字面意义上广义理解,企业刑事合规就是指企业在自身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刑事领域内的合法、合规的管理机制;从狭义上理解,企业刑事合规便是指对于那些已经在刑法上认定构成犯罪的企业,刑事执法机关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为依据,对其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讲,“企业刑事合规”从广义到狭义的理解可以看做是对企业“合规”意识的三个层次逐步递进的理解内涵:一是,从积极角度阐释为企业遵守刑法法律规则的自我管理机制;二是,从消极角度阐释为企业为避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所建立的风险防控和公司治理体系;三是,从企业外部角度阐释的外部的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即刑事执法机关以企业合规为条件而做出宽大刑事处理的激励手段。
2、针对企业自身而言,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的现实意义
从企业经营管理的商业活动角度出发,知识产权权利往往体现的更多的是其本身的私权属性,具有私益性。知识财富的创造者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知识产权的支配权。此时,知识产权更多的反映的是民商事法律层面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单就知识产权私益性层面的保护而言,仅仅用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底线型”的警示作用和处罚作用,往往收效甚微,这就要求企业更加主动的配合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首先,即使仅就单一企业而言,能够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也正是促进企业从自身管理角度积极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遵守刑法规定的自我内部监管机制。一旦该机制建立完成,必然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与抑制企业自身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双向良性循环。
其次,就整个经济主体而言,多企业规模化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便会促进整个知识产权保护的产业化发展。各企业在竞争与合作之间必然会充分考虑避免自身出现因侵犯竞争对手或合作对象知识产权而被追究责任后的经济和名誉等损失。这也就形成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化良性发展。
因此,针对企业自身而言,积极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有利于促进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推动自身经济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共同良性竞争,对企业维护自身经济效益和产业发展具有极其积极的现实促进意义。
3、从外部监管角度而言,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的必要作用
从外部监管而言,如前文所述,知识产权本身具有明显的私益性,更多的反映的是民商事层面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当外部监管体系介入时,刑法就往往退居其后,成为了最后的“保护屏障”。而“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恰恰能解决这一实务难题,将刑事规范的作用前置,更有效更积极的促进企业自愿接受这一强有力的刑法法律规制。要充分说明这一结论,就要从知识产权保护外部监管的现实困境谈起:
其一,在目前常见的知识产权多元化的监管保护措施中,民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要远远超过刑事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民事救济相较于刑事而言,被害人的启动更便捷,也更直接。因为被害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侵权时,普遍更侧重于及时止损、挽回经济损失,对侵权人是否构成犯罪认知不明,也并不关心。
其二,目前刑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现实困难难以解决。例如,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电子证据取证困难;对涉案物品、犯罪数额的鉴定体系有待完善;部分罪名内涵和外延界限模糊,各地法院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涉案管辖存在混乱;侦查程序有待规范;涉案财产执行力度薄弱等。
其三,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民事救济与刑事司法保护界限不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纠缠不清,民刑交织显著,各领域衔接机制有待完善和加强。
因此,刑事合规体系的建立便能及时缓解上述现实困境。即从狭义上理解刑事合规体系,刑事执法机关在外部监管过程中,一旦掌握了企业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线索,便可依职权对被监管企业进行调查,被监管企业可在承认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前提下,提出对其适用“刑事合规制度”,自我修正,接受监管,积极赔偿,弥补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等措施,以取得刑事责任的宽大处理甚至是“不起诉”的“免于处理”结果。换言之,这对于监管机关与被监管企业双方而言均是有利的方式,企业获得了从轻的量刑结果,监管机关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降低了证据的证明标准,也因为是被监管单位自愿接受的监管方式也必然促进了被侵权人财产陪产的取得,可谓“三方共赢”。这或许是,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最高效、最节约成本的监管方式。
二、构建企业商标权利保护的刑事合规体系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
(一)《二〇二〇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数据展示
(二)裁判文书(2012年至2021年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据统计
以上图表信息可以充分显示企业商标权利保护的核心价值,因此,构建企业商标权利保护的刑事合规体系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
三、构建企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体系的推进建议
(一)外部监管、评估体系建设
1、探索设立省级跨地区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院
结合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行和实验,探索地区合作制知识产权刑事合规监管体系,设立省级跨地区集中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院。此时知识产权检察院可以不单一是监管职能,更多的是对社会规则、知产权利、刑事合规的指引以及对知识产权刑事合规运作的监管及预防与惩处。当然,该外部监管与评估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第三方机构相互配合。
2、逐步推进检察院知识产权刑事合规部门的设立和拓展
即使无法实现跨地区独立的知识产权检察院设立,也可以适当采用先试点后拓展的方式逐步建立个检察院内部的知识产权刑事合规部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专业化的监管体系,同时推进刑事合规体系建设,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带动良性循环机制。
3、利用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第三方机构配合刑事合规业务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企业合规建设
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正式提出落实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在全国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试点效果。各检察院可在此背景下,协调政府行政部门共同引导、监管企业做好知识产权建设的合规建设,针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监管、第三方监督、刑事合规的“多管”监管机制。
(二)内部风控、合规体系建设
1、风险评估机制
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情况及过往接受处罚情况等列出风险清单,逐项指定详细的核查和追责合规体系。同时,确定企业刑事风险化解方针。
2、合规章程及政策
按照企业发展运营情况,指定有效的合规章程,写明对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保护的理念、原则、框架、管理、惩处的基本制度以及详细的运作政策体系,并确定内部监管、自我核查的具体周期。
3、建立合规组织体系
确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负责人、执行人、监管委员会成员、具体事务管理部门及成员,同时在企业各个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内部设立知识产权合规专员等。当然,合规组织体系中还应设立内部调查部门,对企业自身及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进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尽职调查。
律师简介
震宁
天津市刑事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京师(全国)刑委会理事
京师金融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