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性案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
普通案例涵盖范围非常宽泛,任何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皆属于案例,但指导性案例独特的内容以及特殊的形成方式都使得其与一般案例存在一定差异。
首先,指导性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而其他的普通案例一概不能称之为“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根据《案例指导实施细则》规定,各级法院将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汇总至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后公开印发。
其次,指导性案例之筛选需要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前述指导性案例筛选条件,就是为了突破地域的限制,打破指导性案例作为个案的参考范畴,将指导性案例内涵的一些裁判精神、论证逻辑等具备普适性特点的因素延伸至其他类似案例的裁判过程。当然,也正是因为指导性案例之产生形式及判例本质之特殊性,其效力也有别于一般的案例。
此外,指导性案例的表现形式也有一定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指导性案例样式》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体例主要包括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并按照顺序依次排列。标题主要写明当事人名称及案由;关键词反映的则是指导性案例中涉及的最关紧要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其他核心内容;裁判要点原则上归纳了整个指导性案例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是指导性案例的核心内容;相关法条列明与裁判要点最密切相关的法律,从而为法院裁判提供相应的法律渊源;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是在原因生效裁判文书的基础上对案件基本情况及审理结果进行准确地概括;裁判理由则重点围绕案件的主要问题、争议焦点或者分歧意见,对案件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并充分阐明案例的指导价值。特定的格式要求一方面可以厘清案例逻辑层次,帮助阅读者快速抓住重点。此外,随着指导性案例数量的递增,前述兴文格式也可以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快速检索并匹配相应指导性案例提供极大便利。
二、指导性案件之法律参照效力
案例指导制度与普通法系的“遵循先例”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一定程度上可是说案例指导制度是“遵循先例”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尝试。这种尝试充分满足了法律语言的情景化特点,离开了情景,法律商谈作为一种特殊商谈方式就无法实现。参照指导性案例最重要的体现是,指导性案例能否被类似案件裁判文书引用以及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如何引用。如果不能引用,规定参照就无意义; 如果不规定如何引用,必然会出现乱参照的现象。如何识别类似案例以及如何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一个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案例指导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法院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并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公诉案件中若一方主体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法院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由此可见,指导性案例虽然没有达到最高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之效力高度,一旦产生就能被法官无条件地适用,对法院裁判产生直接的规范约束力,但在法官裁判过程中依旧有非常高的参照性价值。
根据辞海对“参照”的解释,参照指的是“参考,仿照:参照类似情况办理”。但在法律领域内,除了原有的一般语义外,参照在法律场景内有了其特定的法律含义。一方面,指导性案例案件的对个案的裁量提供的参考价值。法官裁量是一个规范理解适用的过程,也是一个平衡法律原则、现实效果关系的过程。指导性案例最终构造的是一个特定化的法律场景,要将其内在法律逻辑延伸至另一个具体的个案中,则需要找到两个案件之间的连结点,发现指导性案例与具体个案的类似之处并加以参照。或者是个案的客观场景,包括法律关系、待评价的行为、情节等因素有类似之处,或者个案中适用的法律规范一致,对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可以在不同的案例中共用;或者个案的论证逻辑、裁判方法、宣示价值理念等等与指导性案例存在契合点。另一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是“仿照”而非“依照”或者“按照”,指导性案例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乃至最高院以规范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毕竟存在一定差异,其表现形式本身就是对法律规范的一种特定场景化的细化和补充,而非规范的重新制定或者修改能够作为独立的裁判依据,因此不能像对待立法一样直接援引,无法直接被“依照”或者“按照”适用。
三、指导性案件之价值功能
由于法律规范表达的宽泛性及客观现实案件的疑难复杂性,现行规范的局限性在此时暴露无遗,因此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法律进条文解释并加以论证以贴合现实案件审判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特殊的遴选程序并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刚好可以弥补这一缺陷,给僵化的法律条文一个呼吸的气口,赋予条文新的生命和内涵。从释法主体层级及效力角度考虑,相较于不同层级不同法院乃至不同法官个体在自己本人对条文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条文解释,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发布,其观点之效力明显更高,也可以保证释法内容能够与条文内涵及精神本质保持一致,借助指导性案例中对于相关条例条文解释的论证,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裁判文书论证的合理性以及说服力。
再者,指导性案例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同案同判之法律效果,满足法律公平正义之基本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手上经常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有些甚至是完全南辕北辙,如此一来,案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司法裁判机构公信力的提升。如前所述,在对指导性案例的筛选需要满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典型性”的要求,从地域范围考察,指导性案例较之一般案例具有更高的参考性价值。法官可以参照指导性案例中论证方法、思维方式、价值判断等抽象的内容,并尽量贴近指导案例的审判标准及相应尺度对案件进行裁量。而且《案例指导实施细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对引述作为控(诉)辩理由的指导性案例进行回应并说明理由,相当于在刑事诉讼领域赋予指导性案例更高的参照强制性,最大程度上实现同案同判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
四、指导性案例之适用现状
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例指导制度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起至今,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实施近十五年之久。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4批139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91例,尚未被应用的有48例。2018年12月31日,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78例,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同期增加了13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 5104 例,较2018年的3098 例增加了2006例,增幅显著。
但相较于全国法院的案件数量,现有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明显无法满足对现有案件的指导需求。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2015年至2020年全国裁判文书数量约分别为1002.45万篇、1285.22万篇、1705.45万篇、1965.58万篇,2326.44万篇,2140.75万篇。截至2021年1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数量总计为113,941,999篇,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仅为147个,占比仅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书总量的百万分之一点二九,且案件的种类上也受到一定限制,并未覆盖所有审判领域。面对如此浩如烟海、数量庞大的案件,这百余个指导性案例要发挥参照功能,明显有点力不从心。
此外,我国目前尚未构建成熟的指导性案例查询、检索、对比系统。在社会调查指导性案例适用情况时许多法官抱怨:“检索案例太麻烦了,还是习惯找法律、司法解释审理案件”。相较于现成的法条检索,要找到一个与个案匹配的指导性案例明显难度更大,无形中给法官增大了工作量。因此,相较于参照指导性案例,法官更加倾向适用现有成文法律规范进行裁判。究其原因,虽然现行法律因自身稳定性的局限无法及时应对所有现实疑难复杂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效力类似于“准立法”司法解释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为法官释法提供的极大便利,相较于指导性案例,法官对于传统成文的司法解释的应用明显更加得心应手。
五、指导性案例可以成为律师办案的新助力
律师应当对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给予充分关注,成为研究和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重要力量,为具体案件的承办提供新的发展助力。
案例指导制度的雏形实际上就是各级法院为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的优势而在自己法院内部出版的案例以及公报案例等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集。最高人民法院筛选指导性案例的一个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备典型性特点,经过层层筛选公布的案例其对应的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对法院的个案裁判能够起到充分指导性作用。且指导性案例从推荐、审查、遴选,最高院讨论通过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等程序,已经被赋予了普通案例所不能比拟的权威性,其参照范围也从指导性案例形成的当地法院向外辐射至全国,地方特点因素对指导性案例参考价值的影响被降到最低。相比普通的法院案例,指导性案例对法官自有心证的影响更大,律师如果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指导性案例作为自己论证说理的依据,必定能够事半功倍。
最高院制作发布的指导案例是律师法律学习的一座宝库。每一个指导案例的遴选发布是经由各级法院的推荐,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后选定公布,可谓精挑细选,万里挑一,相应案件的质量也更高。律师平时应当勤于学习,能够掌握大量高质量司法判例的律师在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能够更加精准,也更加容易取得客户的信任。当前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断强调各级法官在案件承办过程中要注意查询指导性案例,律师掌握的指导性案例越多,越加能够与法官的思维保持一致,在和法官的沟通说理过程中也就愈加顺畅。
案例指导制度正在得到越来越多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与认可。未来,指导性案例的数量也必定会不断增加,涉及的案件领域越来越广,适用的范围也会更加宽泛。那么相应地,律师也应当勤于检索学习指导性案例及其核心裁判观点,以期能够借助指导性案例之东风取得好的裁判结果。
王朝勇 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战略部)主任、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朝勇, 律师、仲裁员。现为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总部投资合伙人,京师上海国际总部创始合伙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战略规划与案件指导部(战略部)主任、虚假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京师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京师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京师中国企业重大法律事务解决中心副主任、京师疑难案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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