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郭星星 律师
在现代社会,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常见的生活形态,但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却常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笔者结合处理过的同居纠纷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争议点,并为读者提供切实可行的维权建议。
一、同居关系认定:从“亲密生活”到 “法律认可”的举证之战
(一)案例展示
刘某与尚某同居 6 年后分手,刘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时,尚某却否认同居关系,称 "借房产证只为办理居住证"。最终法院通过保安证言、生活缴费记录、亲密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二)律师实务指引
同居关系认定的案件中,因为涉及到私密性,往往整合和搜集证据很关键,读者在涉及到该类纠纷中,可尝试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考虑。
(1)共同住所证明:居住证、租赁合同、水电费、 物业费等缴费凭证
(2)亲密关系佐证:共同生活照片、社交平台互动记录、亲友邻居证言
(3)经济混同证据:联名账户、共同投资协议、大额消费共同签字记录
二、财产分割困局:从“你我不分”到“按份共有”的司法逻辑
(一)案例展示
郑某与王某同居 14 年,期间郑某将 6 套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后双方分手时 2000 万售房款归属成谜。法院最终认定:虽产权登记在一方,但出资来源与共同生活用途构成“事实共有”,按贡献比例分割。
(二)律师框架分析
非婚同居关系财产的分割是实物中最为常见的纠纷,笔者根据办理的案件情况,就不同财产的的分割司法实践裁判观点做出如下内容供参考:
三、亲子关系认定:从 "血缘争议" 到 "证据推定" 的司法智慧
(一)案例展示
朱某称周某是女儿生父,周某以“仅发生两次关系”为由拒绝亲子鉴定。法院结合受孕时间推算、孕期 14 万元生活费转账记录、亲密聊天记录,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二)律师解读
在面对此类纠纷时候,需要找寻关于可以证实亲子关系的证据,例如:受孕期间同居事实证明、孕期男方经济支持记录(医疗费、营养费转账)、《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签字等等。若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9 条,一方提供必要证据 + 对方无反证 + 拒绝鉴定 = 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四、抚养费纠纷:非婚生子女的“特殊保护”与“合理限度”
(一)案例展示
辛某与前妻约定支付婚生女每月 4000 元抚养费,后与王某非婚生子王某某主张每月 7000 元抚养费。法院综合北京生活水平、辛某负担能力,判决:学前抚养费 2000 元每月,入学后 4000 元每月。
(二)裁判考量因素
1、法定标准浮动规则,一般按不直接抚养方月收入 20%-30% 确定,存在多个被抚养人时需按比例分配(如本案中辛某需兼顾婚生女抚养)。
2、特殊情形增额条件
(1)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需额外医疗支出
(2)就读私立学校需提供教育机构收费凭证及必要性说明
结语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处理,既需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诉讼规则,更需在情感与理性之间寻求平衡。作为专业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同居初期即树立法律意识,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纷发生后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案例均来自真实司法实践,当事人姓名已做匿名处理)
律师简介
郭星星律师
律师简介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党支部书记,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特约调解律师,天津市宝坻区村居法律服务顾问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道法律服务顾问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公益值班律师。
专业领域
争议解决与婚姻家事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