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是国有资产交易中的特殊方式,其核心在于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服务于国家战略布局和国有企业改革。相较于公开交易,非公开协议转让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与审批程序,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风险。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合法性基础源于多层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在实践中,对于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尚存在不明确之处,本文将就国有企业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条件、主体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梳理,以明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形及主体条件,以求在相关业务开展中给大家带来帮助。
JINGSHZZ
一、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合法性基础
(一)32号令相关规定
2016年6月,国资委、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为国有资产交易制定了相应标准与原则,明晰了可操作的实施路径,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发生。
32号令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产权转让可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第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第二,同一国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命脉行业,包括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文化9个行业。关键领域,包括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科技9个领域。
(二)39号文相关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5月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积极回应国有企业优化布局、调整结构、专业重组的实际需要。39号文第一条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但并未明确说明该“协议转让”方式是否为非公开协议转让,这使得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产生一些争议。
2022年8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问题解答,其中,“问题一: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形有哪些?”的回复,国务院国资委将“《通知》第一条”列入答复(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当中,且认为此条款(《通知》第一条)是对于原32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补充,因此本条款中“采取协议方式”的表述应可推及适用“非公开协议方式”的相关规定。
在笔者参与办理的一起“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业务当中,A国家出资企业与B国家出资企业拟合资成立C公司,C公司的设立是为特殊目的设立,专门定位在大健康育幼领域,对受让方在主业领域、战略定位、未来规划、资金实力上有特殊要求,但B国家出资企业难以满足项目出资进度及金额需求,且对公司在其他地市复制拓展项目存在极大障碍。为优化C公司股权结构,保障C合资公司后续稳健发展,推动产业项目顺利落地,A公司与B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将该B公司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给A公司的全资控股企业D。本次转让涉及不同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产权转让,根据32号令,此次专业化整合重组不涉及“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且属于不同国有出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变动,不属于非公开协议适用范围。而39号文颁布后,此次企业重组属于可适用于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
JINGSHZZ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范围和主体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的条件为:(1)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或资源整合;(2)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时;(3)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形式。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主体
相应的,非公开协议转让适用的主体为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具体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前提条件: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前提条件: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3)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前提条件: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JINGSHZZ
三、非公开协议转让
涉及国有企业相关概念明晰
企业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中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等概念,在以该种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时,准确界定转让方、受让方的企业性质尤为重要,这直接决定了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可以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因此,本文将对上述概念进行简要释明。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
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上述(1)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上述(1)、(2)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根据国资委于2023年9月5日的问题答复也可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一致,是指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包含子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仅限于国家出资的一级企业。
(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界定
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JINGSHZZ
四、结 语
在非公开协议转让相关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企业是否满足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主体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情形是否适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情形直接决定是否能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因此,准确识别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及主体条件,是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的重中之重。本文对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适用条件及主体条件作出分析及简要梳理,仅供大家参考。
作者介绍
祁煊杰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