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2025年第19号
文件属性: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5年05月12日
生效日期:2025年05月12日
内容摘要: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5年第1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