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频发的当下,每一起相关案件的处理都备受关注。近日,由 G 市 L 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F 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因其独特的案情及处理结果,引发了法律界与社会的广泛讨论。
一
案情回溯:初入社会的失足
2024年3月6日至7日期间,刚本科毕业仅 6 个月的 F 某某,在其亲戚的介绍下,为获取银行贷款,将名下银行卡、密码及手机等提供给他人用于犯罪活动。事后统计显示,F 某某的银行账号转入资金合计人民币60万元,其中涉诈金额高达20万元。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 F 某某获利 2200余元。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 F 某某展现出积极配合的态度,接到 L 区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二
法律交锋:辩护策略的精准实施
嫌疑人 F 某某被 L 区公安带走并拘留 21 日后,进入取保候审阶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所查晓旭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深入细致的阅卷工作,查律师敏锐地察觉到本案存在争取不起诉的关键突破口。
1、合理信赖利益的法理阐释:查律师指出,F 某某涉案时刚步入社会不久,其出借银行卡的初衷是基于对亲戚介绍人的合理信赖,试图通过刷流水办理银行贷款。这种特殊的行为动机,符合 “两高一部断卡行动会议纪要” 中从宽处理的精神内核。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具有合理信赖利益的当事人,应综合考量其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可责难性。
2、获利性质的深度甄别:针对公安机关认定的 2200 元获利,查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仔细审查在案流水信息,并与发卡行工作人员反复核对,发现涉及获利的两笔转账银行备注为 “RCC 退汇”。经与银行工作人员核实,此类情况通常是由于转账时接收货币一方卡片异常(如被冻结、限额)或转账方输错转账信息导致的资金退回。基于此,查律师撰写了详尽的法律意见,明确指出该款项应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非犯罪获利,有力地削弱了对 F 某某主观恶性的指控。
3、法律适用的深入探讨:鉴于 F 某某毕业未满一年的特殊身份,查律师积极与学校沟通,获取了 F 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的证明。在与检察官沟通时,查律师着重强调了 F 某某的毕业生身份以及 “两高一部断卡行动会议纪要” 的精神内涵。虽然 F 某某已毕业,形式上不属于该纪要中明确的在校大学生范畴,但从实质来看,该纪要给予在校大学生从轻处理的考量因素是其社会阅历浅、易上当受骗。F 某某毕业不久,同样缺乏社会经验,对其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不考虑纪要实质精神,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4、积极退赃与谅解工作:在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查律师积极协助 F 某某完成退赃和部分退赔工作。考虑到 F 某某家庭经济困难,查律师与受害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最终在退赔少量金额的情况下,成功取得了三份刑事谅解,为案件的妥善解决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
裁决结果:法律温情的彰显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与检察机关的审慎考量,最终,G 市 L 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这一裁决结果不仅给予了 F 某某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避免了因背负缓刑案底对其未来生活和职业发展造成的严重阻碍,更彰显了刑事司法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兼顾情理与社会效果的价值追求。
四
案例启示:司法实践的反思与展望
1、主观明知认定的审慎思考:在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依据当事人是否接受过反诈宣传、是否签署过不出借银行卡承诺等形式要件来认定主观明知。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认知能力、行为动机以及社会背景等多方面因素,避免机械司法,确保对主观故意的认定精准合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追求:本案的处理结果为司法机关在处理帮信罪案件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深入理解相关法律文件出台的实质精神,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权衡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审慎作出处理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发挥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引导与规范作用。
此次 F 某某案件的妥善解决,不仅为当事人带来了新的生活希望,也为法律界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与思考方向。
查晓旭,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企业合规法律事务部成员,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国民主同盟盟员,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民商事领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