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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更新日期: 2025-02-07 浏览:0


内容提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新挑战。本文深入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劳动关系认定难、政府监管难、劳动纠纷处置难等困境。如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多种手段避免与劳动者建立明确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权益受损。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实现数字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

01

引言

(一)研究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提升至50.2万亿元,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比41.5%。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众多新就业形态,如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教育、远程办公等。这些新就业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灵活的工作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不断壮大,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他们主要包括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为代表的就业群体。这些劳动者工作自由度、自主性空前提高,自主接单、收入灵活,但也存在工作时间碎片化、收入不确定、流动性强等特点。相对而言,企业对劳动者的管理松散,劳动者对企业的依附性较弱。许多劳动者与企业间并无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上也带有明显的“去契约化”和“去雇主化”特点。

这种新的就业形态打破了旧有劳动法律秩序下的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和管理规范,对现有劳动法律体系、政府部门执法形式、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都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加强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索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的有效路径,以应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挑战,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诸多难题。一方面,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灵活化、工作方式互联网化、工作内容多样化、工作时间弹性化、工作安排弱组织化等特征,使得传统劳动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例如,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难,许多企业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以民事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规避传统劳动法律监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的监管也面临挑战,企业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等新技术,违法用工问题更加隐蔽,传统的部门执法、多头执法形式以及现场检查等行政监管手段难以实现有效保障。同时,劳动纠纷和争议处置难,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数量逐年增长,纠纷内容复杂,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不同企业内的劳动关系形式不尽相同,难以一概而论。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的有效路径。首先,要加快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领域的立法,补齐法律规范的制度短板,为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依据。其次,政府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适应数字经济的发展特点,加强对新就业形态企业的监管力度。例如,可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劳动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法院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能力,综合考虑具体个案中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工作持续性和市场参与性等因素,公正高效地解决劳动纠纷。最后,要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2

理论基础

(一)数字经济与新就业形态的关联

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为新就业形态的出现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一方面,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打破了传统就业模式的时空限制,极大地拓展了就业空间。

1. 数字技术对就业形态的影响

以网约车行业为例,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产生。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约车平台应运而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平台能够高效地匹配乘客需求和司机资源,为司机提供了灵活的就业机会。据统计,目前我国网约车司机数量已超过3000万人。数字技术不仅提高了出行效率,还改变了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运营模式,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岗位。

2. 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分析

新就业形态具有工作时间弹性化的特点。以外卖行业为例,外卖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选择接单时间,工作时间相对灵活。然而,这种弹性也带来了收入的不确定性。外卖员的收入主要取决于接单数量和配送距离等因素,受市场需求和平台算法的影响较大。此外,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通常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流动性强。他们可能在不同的地点接单、配送,工作环境复杂多变。同时,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也较为模糊,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难以简单地界定为传统的雇佣关系。这些特点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挑战。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依据

1. 传统劳动法律的局限

传统劳动法律主要是基于传统的雇佣关系制定的,在新就业形态下,其适用性面临诸多挑战。传统劳动法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包括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稳定的工资收入等。然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和灵活。

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许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通过平台接单提供服务。这种情况下,难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例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他们在工作中具有较高的自主性,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何时工作等。传统劳动法中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规定,难以直接适用于这些劳动者。

此外,传统劳动法在处理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纠纷时也存在局限性。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纠纷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劳动者等,纠纷内容复杂多样。传统劳动法的处理方式可能无法满足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特殊性需求。

2. 新政策法规的探索

近年来,多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新路径。例如,人社部发布涉新就业形态的3个新规,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这些新规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内容,为企业规范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指导。

新政策法规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范围。例如,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等,为劳动者提供了具体的权益保障依据。二是规范了企业的用工行为。要求企业制定完善的劳动规则,公示与劳动者基本权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算法规则及其运行机制等,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三是加强了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服务。为劳动者提供权益维护的指南和渠道,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为例,该指引明确了企业要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同时,规定了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确保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这些规定对于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03

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

(一)劳动关系认定难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等行为较为普遍,这使得劳动关系认定面临巨大挑战。

1. 企业规避法律的手段

许多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各种手段避免与劳动者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例如,一些平台企业通过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合同,将双方关系定义为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以网约车平台为例,部分企业要求司机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在平台上注册,并与提供共享经济智能综合服务云平台的第三方公司签订《共享经济自由职业者服务合作协议》。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避免承担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社保缴纳、劳动保护等责任。此外,还有企业通过派遣、外包、承揽等灵活用工形式,模糊用工主体,使得劳动关系难以认定。据统计,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总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一定比例(如前文提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总体劳动合同签订率为 63.2%),其中一些行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更低,如网络餐饮配送和货运行业分别为 39.4%、34.7%。

2. 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

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给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了严重阻碍。首先,在工伤认定方面,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时,难以确定工伤认定的管辖主体。以快递员、外卖员等为例,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较大的工伤风险,但由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不完善,且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大部分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次,在劳动报酬方面,没有明确的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标准、加班费用等容易受到企业的随意调整。例如,一些外卖骑手为了增加收入,不得不长时间工作,但由于劳动关系不明确,他们的加班工资难以得到保障。再者,在社会保障方面,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待遇。调研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未参保的占 47.3%,已参保的劳动者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数稍多,占参保总人数的 76.3%,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数只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 21%。此外,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还使得劳动者在劳动纠纷中处于弱势地位,举证困难,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监管难

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另一个困境是政府监管难。随着数字平台企业业务的不断拓展和复杂化,政府监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1. 违法用工的隐蔽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企业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使得违法用工行为更加隐蔽。例如,一些平台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地掌握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和需求,从而更巧妙地规避法律责任。以大数据包装为例,平台企业可以利用大数据算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任务量等进行调整,使其看起来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却存在超时工作、劳动强度过大等问题。这种以大数据为掩护的违法用工行为,使得政府监管部门难以发现和查处。此外,一些平台企业还通过复杂的业务模式和合同安排,模糊用工主体和责任,进一步增加了违法用工的隐蔽性。

2. 传统监管手段的不足

传统的政府监管手段在面对新就业形态时显得力不从心。一方面,传统的执法形式主要依赖现场检查、投诉举报等方式,但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他们的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弹性大,传统的现场检查难以覆盖到每一个劳动者和每一个工作环节。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纠纷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传统的多头执法形式难以协调各方利益,解决纠纷的效率较低。例如,在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时,不同部门之间可能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导致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此外,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也使得政府监管部门难以跟上其步伐,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劳动纠纷处置难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纠纷呈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这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 纠纷内容的复杂性

不同行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存在显著差异,难以一概而论。以网约车司机为例,纠纷可能涉及平台抽成比例过高、订单分配不合理、司机评级标准不明确等问题。而外卖骑手的纠纷则常常围绕配送时间限制严格、超时罚款过重、顾客投诉处理不公正等方面。快递员可能面临包裹丢失赔偿责任划分不清、工作量与收入不匹配等纠纷。网络主播的劳动纠纷又有其独特性,如直播时长与收益约定不明确、粉丝打赏分配争议等。这些不同行业的劳动纠纷差异巨大,使得法院在处理时难以找到统一的标准和方法。

例如,据统计,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案件中,不同行业的纠纷占比各不相同。网约车行业纠纷约占总纠纷的一定比例,外卖行业纠纷占比也有一定数值,快递行业和网络直播行业同样有各自的纠纷占比情况。这种复杂的纠纷局面,使得法院在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时需要深入了解各个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和工作量。

2. 司法裁判的难度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司法裁判面临诸多困难。传统的劳动法律体系难以完全适用于新就业形态下灵活多变的劳动关系。法院在判断劳动者与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时,往往难以确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就导致在处理劳动纠纷时,对于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范围和程度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在工伤认定方面,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不固定,难以确定是否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以及受伤是否与工作有关。在劳动报酬纠纷中,对于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的计算和支付标准也缺乏明确规定。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也因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而变得复杂。法院在处理这些纠纷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等。但这些因素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给司法裁判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04

数字经济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策略

(一)加强立法保障

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对传统劳动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加强立法保障成为当务之急。

1. 补齐法律制度短板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诸多法律空白。一方面,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劳动报酬支付标准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依法维权。例如,目前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很大一部分人因劳动关系难以认定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统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高达一定数值(如前文提到的大部分劳动者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另一方面,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等主体的责任界定不清晰,使得劳动者在遭遇劳动纠纷时难以确定责任主体。因此,加快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领域立法,补齐法律制度短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依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平衡发展与规制

在加强立法保障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数字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特点,避免过度规制影响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活力。数字经济具有创新速度快、灵活性强等特点,新就业形态也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如果立法过于严格,可能会限制平台企业的创新和发展,进而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例如,过于严格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可能会导致平台企业减少用工,从而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平衡发展与规制的关系。可以通过细化法律规定,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制定不同的权益保障标准和责任界定规则。同时,鼓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通过协商确定合理的权益保障内容,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为平台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此外,还可以建立灵活的法律调整机制,根据数字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规定,确保法律始终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二)完善责任承担规则

1. 明确司法保护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布的《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民生权益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指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的难点之一在于劳动者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时,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责任分担存在争议;劳动者受到损害时,依法、合理、科学的责任承担规则有待完善。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达 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五分之一。随着新就业形态的不断发展,平台用工关系愈发复杂,行人被外卖员撞伤、快递员损坏物品等情况时有发生,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成为难题。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撞伤行人,由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明确,责任分担难以确定,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

2. 探索合理责任分担机制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推动完善劳动者受损的责任分担机制。一方面,可以对照劳动管理相关要素,综合考量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责任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法律关系类型,适用相应责任承担规则。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确定责任;劳动者执行用工合作企业任务致人损害时,可以根据平台企业过错、控制、获益程度等依法确定责任。此外,还可以推动完善新业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依法完善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承担机制。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法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明确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的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着较高的职业伤害风险,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对于保障他们的权益至关重要。

1. 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

自2022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启动,选取在出行、即时配送、外卖、同城货运行业部分较大平台企业就业的骑手、司机等群体人员开展试点。在这些试点中,各地积极探索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的方式。

例如,上海市通过“全国一体申报、本市串联处理、信息集成共享”的方式,将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业务事项进行整合,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的给付实现“免申即享”。这一举措明确了平台企业在职业伤害保障中的责任,确保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待遇。

四川省职业伤害保障累计参保131.95万人,待遇支付共计1.22亿元。在试点过程中,四川省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等业务环节,建立起“人社、商保、平台企业”三方沟通协作机制,更高效地开展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业务办理。这种方式明确了平台企业在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中的责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保障。

北京市形成“三合一”经办机制,将职业伤害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支付“三件事”合并为待遇给付申请“一件事”,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原来需要提交三次申请变为仅需提交一次,后续可获得全流程业务办理指引。这一机制明确了平台企业在简化办事流程、提高保障效率方面的责任,凸显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性。

2. 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

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对于适应多元化就业形态至关重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劳动者的就业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单一保障体系难以满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需求。

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首先,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社会保险性质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明确平台企业的缴费责任,确保劳动者在遭受职业伤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其次,鼓励平台企业购买补充商业保险,与职业伤害保障形成互补。例如,平台企业可以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此外,还可以建立行业互助基金。由平台企业、劳动者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出资,建立行业互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重大职业伤害的劳动者。这种方式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内部的互助作用,提高保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各保障层次的责任主体、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为保障体系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加强对保障体系的监管,确保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05

结语

本文深入探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法治保障问题。研究发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着诸多困境,包括劳动关系认定难、政府监管难以及劳动纠纷处置难等问题。在劳动关系认定方面,企业为规避法律责任,采取多种手段避免与劳动者建立明确的劳动关系,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权益受损。政府监管方面,数字平台企业业务的复杂性使得违法用工行为更加隐蔽,传统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劳动纠纷处置方面,不同行业纠纷内容复杂多样,缺乏统一法律依据,增加了司法裁判的难度。针对这些困境,本文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在立法保障方面,应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平衡发展与规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法律依据。完善责任承担规则,明确司法保护难点,探索合理责任分担机制,解决平台企业与用工合作企业在劳动者致害和受损时的责任分担问题。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合理界定平台企业责任,构建多层次保障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

总之,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政府应加强立法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法律法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企业应依法合规用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数字经济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律师介绍

姚焱峰

京师长沙律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服务,曾为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建信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广东南粤银行长沙分行、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雨花区和平小学、萍乡市武警支队、工商系统、教育系统等各企事业单位、学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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