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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新规解读 更新日期: 2024-07-18 浏览:0

作者:周权律师

引言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等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是法人的组成机关。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其后为1993年《公司法》所继承,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8年、2023年5次修订延续至今。较之以往,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扩大法定代表人选任范围,要求法定代表人实质性参与公司事务

1.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均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察我国公司法历次修订沿革,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呈现逐步扩大的趋势: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会的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担任。2005年《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较之1993年《公司法》,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增加了经理。根据新《公司法》,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任一董事或经理均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进一步扩充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赋予公司在选任法定代表人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

2.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参与公司经营、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

新《公司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人员,即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实质性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负责公司内部业务执行的人员,避免出现“挂名法人”的现象。

二、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和补任规则

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视为法定代表人同时辞任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董事或经理身份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必要条件,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则失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故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条中“辞任”应作广义解释,除董事、经理主动辞去职务这一情形,还包括公司依据《公司法》和章程规定解除董事、经理职务的情形。不论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经理因何故辞任或被解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同时丧失。

2. 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公司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地位至关重要,不能长期缺位,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但对于未在三十日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后果则未予明确。

3.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鉴于实务中经常出现公司已对原法定代表人解任,但其拒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而登记机关又要求必须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无法办理,人为造成公司僵局的情况。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行政登记扫清程序障碍。

三、新增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规则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规则,新《公司法》第十一条是《民法典》上述规定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化。

1.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具有法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权利,其职务行为的后果自然应当由公司承担。

2. 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等是公司运行管理的重要组织和行为规范,法律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或决议等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进行限制,该等限制能否对抗交易相对人取决于其是否为善意相对人。所谓善意,是指交易时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公司内部存在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情形,那么基于对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外观认知,此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3. 法定代表人职务侵权由公司担责,可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侵犯他人权益的,属于职务侵权,应当由公司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该规定有助于督促公司法定代表人规范履职。

结语

新《公司法》顺应公司治理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补任规则,同时强调法定代表人应实质性参与公司经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后果归属。建议企业主在公司经营管理当中全面落实新《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决议,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律师简介

周权律师

周权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曾就职于知名上市房地产公司,执业领域包括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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