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聚焦网络暴力治理问题,剖析了网络暴力的现实困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核心内容、实施影响及应对策略。网络暴力在当下网络环境中频发,表现为社交平台上因意见不合的攻击和热点事件中的“人肉搜索”等,严重侵犯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在《规定》出台前,现有治理措施存在认定标准模糊、法律手段滞后、平台责任不明等局限。《规定》精准界定网络暴力信息,强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如建立治理机制、提供防护指导等,并明确多部门监管职责。其实施对重塑网络空间生态、强化公民权益保护意义重大,能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保护公民名誉权和隐私权。但实施过程中面临网络暴力信息准确识别难、多部门协调合作难、公众认知不足等挑战,需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借助技术手段、建立协同机制、加大宣传普及等策略应对,以营造晴朗网络空间。
一、网络暴力的危害
网络暴力对个人权益的侵害是直接且深远的。它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使受害者在网络空间乃至现实生活中遭受诋毁、歧视,精神上承受巨大压力,部分受害者甚至因此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极端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受害者失去生活信心,做出伤害自己的行为。从社会层面看,网络暴力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和谐氛围。它使得网络平台充斥着负面情绪和虚假信息,削弱了公众对网络信息的信任,阻碍了信息的有效传播与交流。同时,网络暴力还冲击了社会公序良俗,助长了不良风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若任由网络暴力泛滥,将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体系造成严重侵蚀。
二、现有治理措施的局限性
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之前,我国已通过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规制。民法中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为受害者提供了民事侵权诉讼的途径;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对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暴力问题时,暴露出诸多不足。一方面,网络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存在缝隙,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对于一些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现有法律手段在及时制止和有效追溯方面存在滞后性,难以在第一时间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也增加了受害者维权的难度。此外,网络平台在治理网络暴力中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具体、细化的规定,使得平台在面对网络暴力事件时,往往存在管理不力、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因此,制定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迫在眉睫。
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的核心内容解读
1、网络暴力信息的精准界定
《规定》第三十二条对网络暴力信息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这一界定清晰地划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范围,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范畴。例如,恶意曝光他人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毫无根据的诽谤,或者针对特定群体发表歧视性言论,在评论区发布大量辱骂性词汇攻击他人、制作带有侮辱性质的表情包并广泛传播、通过剪辑视频恶意歪曲事实以误导公众对他人进行指责等。为公众和执法者准确识别网络暴力信息提供了直观参考,有助于在实践中精准打击网络暴力行为。
2、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强化
《规定》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治理网络暴力中的责任进行了全面强化。如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涉及以下情形的,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一)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
(二)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
(三)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多部门监管
《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暴力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些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监督检查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治理工作落实情况。当发生重大网络暴力事件时,各部门将协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一些影响恶劣的网络暴力事件,网信部门可责令平台进行整改,公安部门则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通过多部门的联动协作,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确保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四、新规实施的积极影响与挑战应对
1、对网络空间生态的重塑
《规定》的实施对网络空间生态的重塑具有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新规的约束下,将加大对内容审核和用户管理的投入,不断完善治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这不仅有助于提升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自身的服务质量和形象,还能增强用户的信任度,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规定》的实施将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提高网络文明素养。当人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后,会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形成良好的网络行为习惯,从而推动整个网络空间生态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2、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强化
在个人名誉权保护方面,新规为公民名誉权撑起了坚实的“保护伞”。以往,网络暴力中的恶意诋毁、诽谤言论容易迅速传播,给受害者的名誉造成极大损害,且事后维权难度较大。如今,《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流程,一旦发生侵犯名誉权的网络暴力行为,受害者能够及时向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有关部门求助,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从而有效恢复和维护自身名誉。以某知名人士被网络谣言恶意抹黑为例,在新规实施后,其团队可迅速向相关网络平台投诉,平台依据规定及时删除谣言信息,并对造谣者账号进行处理,同时,该知名人士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造谣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造谣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最大程度降低名誉受损的负面影响。
在隐私权保护上,新规同样发挥着关键作用。网络暴力中的人肉搜索、恶意曝光个人隐私信息等行为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给受害者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规定》将此类行为纳入网络暴力信息范畴,要求平台加强对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对涉及隐私泄露的网络暴力信息及时处置。若有用户违反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例如,某普通网民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同观点,被部分网友恶意人肉搜索,个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被曝光。依据新规,该网民可向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反应情况,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采取措施删除相关隐私信息,并对曝光者进行处理。同时,该网民可依法起诉曝光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有效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3、实施过程中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在执行过程中,网络暴力信息的准确识别存在一定难度。网络暴力行为手段多样且不断翻新,部分信息可能通过隐晦、暗示的方式表达,难以直接判断是否构成网络暴力。例如,一些网络评论表面看似正常,但结合上下文及特定语境,实则含有对他人的讽刺、侮辱意味。为应对这一挑战,一方面,需加强对执法人员、平台审核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能力,使其能够准确判断各种复杂情况下的网络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可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开发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识别系统,通过对海量网络信息的分析和学习,精准识别潜在的网络暴力信息。
协调多部门合作也是实施过程中的一大挑战。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涉及网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职责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协调不畅、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治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职责分工,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定期召开多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治理合力。同时,利用信息化技术搭建统一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工作流程的衔接和协同,提高治理工作效率。
五、结 语
公众对新规的认知和遵守程度也影响着实施效果。部分公众可能对《规定》的内容了解不够深入,不清楚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或者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在网络活动中仍不自觉地参与网络暴力行为。对此,应加大对《规定》的宣传普及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平台、电视广播、社区宣传等,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和意义,提高公众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认识和警惕。开展网络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遵守《规定》,抵制网络暴力行为,共同营造晴朗的网络空间。
作者简介
路 正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