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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丨寻衅滋事与抢劫的界限:以抢劫赌资为例 更新日期: 2023-04-19 浏览:421


本文作者:周京立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三种类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以下简称“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与《刑法》第263条的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竞合,在适用上存在一定难点,特别是在抢劫赌资行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结合现有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分析抢回赌资行为在主观目的、暴力手段的强度等角度,从而区分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抢劫赌资行为的主观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对“抢劫赌资”给出解释: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意见》之所以规定抢劫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是基于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行为人对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权属性质存在模糊认识,而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对于他人财物的权属性质认识很明确。1

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

二、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意见》在“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部分给出解释: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

学界一般也从以下四个方面区分抢劫罪和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①在客体上,前者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后者则主要破坏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对他人财产的侵犯则是次要的,因此有人主张,抢劫罪的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处所,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公共场所,而且多发生在众目睽睽的大庭广众之下;②在客观方面上,前者的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有程度上的要求,需要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后者则无此要求;③在主体上,前者只要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即可构成,后者则只有在已满16周岁方可构成;⑤在主观方面,前者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者则要求逞强耍横、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3

三、黄某喜等寻衅滋事案——使用轻微暴力帮他人抢回赌资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248号指导案例“黄某喜等寻衅滋事案”对于区分寻衅滋事与抢劫的定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基本案情:2017年9月7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喜接到其堂哥黄某茂自称赌博时被人“出千”的电话后,想要替其堂哥教训“出千人”并拿回所输赌资,于是伙同被告人聂某飞、熊某、周某文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珠海市香洲区碧涛路好景花园门口小卖部,见到黄某茂、被害人吴某等人在赌“三公”,遂围上前去。吴某见状欲离开,被黄某喜拦住要求验牌,吴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吴某见机逃跑,被黄某茂拦住,黄某喜等人追上前去,黄某喜、聂某飞手打脚踢吴某,将其按住坐在花坛上,其他人围住,迫使吴某(手上握有一部手机)交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300元,后因吴某请求留下100元作为车费,黄某喜退还其100元后离开现场。事后被告人黄某喜分得270元、聂某飞分得300元、熊某分得200元、周某文分得200元。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给出了如下裁判理由:抢劫与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有诸多相似之处,两者均使用了一定的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体现出了强行获取他人财物的特征,均可能侵犯到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犯罪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表现等方面。对于类似本案的使用轻微暴力手段帮他人抢回赌资行为,宜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分析如下:

①从客观表现看,黄某喜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轻微暴力强索财物,暴力强度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的强度范围,且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本案中,基于要回赌资的目的,被告人黄某喜等人前去见吴家有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黄某喜和聂某飞仅对吴家有实施轻微的拳打脚踢行为,熊某和周某文没有动手,只实施一般的追赶、拉扯行为,吴某所受损伤亦为轻微伤。可见,四名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有节制,且强度一般,尚未超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的范畴。被告人在大庭广众之下,使用轻微暴力对被害人公开强索他人所输赌资,已经扰乱到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②黄某喜等人的主观目的主要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帮朋友要回赌资、教训被害人。被告人黄某喜接到其堂哥电话,称被害人吴某在赌博中有“出千”行为导致其输了一千多元钱,让黄某喜带几个人过去把本钱拿回来。黄某喜纠集同案被告人聂某飞等人时,明确表示其堂哥在赌博时被人“出千”,提出到现场看一看,教训下“出千”的人。四被告人见到被害人吴某后,在吴某逃跑时,四被告人采取了拳打脚踢、围追堵截行为,迫使吴某交出1300元钱,吴某提出给其留100元车费,黄某喜退回100元。同时,被害人吴某当时手上握有一部手机,被告人并没有要求其交出手机。从以上行为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目的主要是教训吴某,拿回其堂哥输掉的赌资,并没有进一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

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更为合适。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从形式上看与抢劫罪有些相似,但综观全案,其实施暴力的强度并未超出寻衅滋事罪所涵括的范围,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致一人轻微伤,且其主观上出于教训对方和为朋友要回赌资的动机,以及从索要钱款中拿出一百元归还被害人、索要财物价值没有超出其认为损失数额,以寻衅滋事罪对其定罪处刑更为恰当,准确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结语

以抢劫赌资为例,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虽然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严格来看,两种行为在主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上角度出发形成辩护意见,在定罪量刑上为委托人争取更多利益。

注释:

《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付立庆:《论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关系——以孙某寻衅滋事案为切入点》,《法学》2015,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作者介绍

周京立律师

武汉大学硕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师律所刑委会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领域: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经济犯罪、技术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类犯罪

民商事领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复杂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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