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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监管沙盒的金融科技合规监管研究 更新日期: 2022-07-29 浏览:342

摘要:监管沙盒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的监管试验制度,为各类涉及金融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创造试验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空间。但这种管理模式在国内尚处于试点、试运行的阶段,相关法律、政策、监管机制等都不够完善,也缺乏专业的监管沙盒管理人才。基于此,本文将分析监管沙盒的特点、运行模式、应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后期的完善措施等重点内容。

关键词:监管沙盒;金融合计;合规监管

新型金融科技产品或者服务那面存在一定的风险,国家现行的金融法规和政策采用统一的标准,控制力度很大,不利于金融创新。为了提升监管的灵活性、避免过度死板的管理模式,国内也积极引入了监管沙盒的制度,用以提升金融科技的合规性,研究沙盒测试的现状、模式以及改进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监管沙盒的特点及其运行模式

新型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在市场化推广的过程中常常存在一些难以预测的风险,消费者、金融服务企业或者商业银行都可能因为这些风险因素而利益受损。监管沙盒的概念最早出现于金融业非常发达的英国,其主要作用是为新型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在大规模推广之前提供一次充分验证的机会,监管沙盒为这种金融验证活动创造了一个宽松的、少约束的安全空间,服务对象主要为商业银行或者金融类的企业,由于减少了各种约束性条件,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发展将更加自由和市场化,有利于验证新型金融科技的发展模式和规律。

(一)监管沙盒的特点

第一,实验性。对于金融科技产品而言,风控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因为金融科技产品一旦投入市场,将会吸纳大量的资金,影响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会在全社会产生很大的危害。监管沙盒的突出特点是实验性,其目的是通过小范围的测试提前掌握金融科技产品中的风险因素,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封闭性。监管沙盒的创建是为了规避风险,因而在沙盒测试期间需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测试环境,参与方包括自愿投资新型金融科技产品的投资者以及金融产品的经营单位。在整个沙盒测试过程中,双方完全按照新型金融科技产品的标准运营流程开展运作,测试活动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最终评价新型金融科技产品的运营结果,在监管沙盒中通过测试的金融产品将获得上市推广的资质。监管沙盒的封闭性是其控制测试风险的主要方法[1]。

第三,监控性。参与监管沙盒的单位中还包括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从法律、经济制度等各个方面对新型金融科技产品或者服务实施评估,一方面根据金融产品的市场表现判断其运行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经验丰富的监管部门发现产品中的漏洞。因此,监控性是实现监管沙盒创建目标的核心管理途径。

(二)监管沙盒的运行模式

第一,参与测试的主体。国内监管沙盒涵盖的企业类型逐步扩大,包括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社会众筹机构、农村经济合作社、各类地方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等。由此也体现出监管沙盒在预防金融风险方面的优越性,政府部门对其推广应用的力度很大。

第二,沙盒测试的基本要求。①参与沙盒测试的金融科技产品或者服务要与当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金融类产品区别开,并且形成显著的创新性,真正体现出“新”产品的特点,否则就不存在沙盒测试的必要性。②虽然消费者自愿参与沙盒测试,但保证消费者各项基本权益依然是测试方的基本职责,测试中各种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信息必须提前告知,并且消费者在测试过程中有权选择或者拒绝企业提供的业务类型,不可违背消费者的主体意愿。如果在沙盒测试过程中因企业管理不当而对消费者的财产或者权益造成了损失,应保留消费者的求偿权。③测试方式应完全符合监管沙盒中提出的要求,不可采用其他方式实施测试[2]。

第三,沙盒测试的流程。由于沙盒测试需要监管部门以及小范围消费者的参与,组织测试活动会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并且监管沙盒监管的企业数量较多,因而需由企业提前进行申请,由监管部门实施审核,在双方的合作之下形成具体的测试及监管方案。最有由监管部门给出沙盒测试的结果,相应的结果中需向申请单位说明赞成推广应用或者拒绝推广应用。

第四,退出机制。沙盒测试以时间节点为退出的依据,企业在申请沙盒测试时规定了期限,所有的消费者、监管人员以及监管制度等都在测试期限内发挥作用,测试到期之后同步失效。如果企业在测试过程中发掘有必要延长时间,可提前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时,否则到期后自动退出沙盒测试[3]。

二、监管沙盒在国内的应用现状

监管沙盒的概念提出于2015年,并迅速被全世界发达的金融国家所接受和应用。国内最早开展金融科技沙盒监管的试点城市是北京,时间为2019年12月,到2020年7月,试点地区扩大至9个,广州、上海、杭州等城市先后加入,随后,开通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城市和地区数量不断增加。通过对93个入盒项目的分析,发现大部分项目都有商业银行的参与,参与申请的机构包括外汇监管机构、研究机构、科技企业、国有银行等。涉及的创新技术包括知识图谱、区块链、人工智能、分布式账本技术等。以国内金融中心上海市在2020年公示的第一批沙盒监管项目为例,其中包括了中小微企业票据流转支持产品、基于人工智能的智慧供应量融资服务、基于区块链的小微企业在线融资服务等。显然,这些申请监管沙盒的金融科技项目都应用了大量的新技术,与传统的金融服务及产品形成了技术上的代差,这些创新性、突破性的项目是监管沙盒的重点关注对象[4]。

三、监管沙盒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的测试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

首先,金融科技产品或者服务的沙盒测试仅仅是一种短期的、小范围的测试活动,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监管沙盒测试的时间一般在半年到2年之间,并且参与测试的消费者数量有限。这种受到一定局限的测试活动与真正的大范围推广应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量的问题可能在沙盒测试阶段并不会暴露出来,只有长时间、多次数、大范围的连续实践才能切实地检验出一款新型金融科技产品的市场表现。并且在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因素往往非常复杂,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关联和制约,沙盒测试受到条件的制约,难以检验出所有的问题。对于沙盒测试的结果应该正确认知,可作为重要的参考,但也要意识到测试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区别。

其次,沙盒测试中大量的监管内容是通过认为方式来判断的,因为不少监管内容难以量化,或者缺乏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只能依靠监管部门的讨论和判断,甚至有些监管人员并不能完全理解金融科技产品中涉及的新技术[5]。以上两点原因造成沙盒测试的结果与实际情况之间存在差异性。

(二)沙盒测试缺乏实质性的安全空间

在监管沙盒的概念出现之前,各个国家在金融管理中都建立了法律和制度性的控制措施,但这些法律和制度规范都极为严格,所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都受其规制,形成了“一刀切”的局面。对于金融科技方面的创新,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不利于新型金融产品的落实和实施。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世界各国才纷纷拥护监管沙盒的制度措施,试图借此为金融创新提供安全的试验空间。但监管沙盒在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缺陷,难以创造出实质性的安全空间。在理论层面,监管沙盒只是在金融科技产品的风险评价方式更为精细和灵活,但这种金融监管模式依然要符合现行的金融法规,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律评价标准。从实践层面来看,新型金融科技产品在技术局限上差异巨大,有些基于区块链技术,有些基于人工智能技术,产品所针对的金融领域也各部相同,沙盒监管原本是要针对不同的金融科技创新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评价方案,从而更好地服务不同金融产品的评估和发布[6]。然而金融法规中的刚性规定依然对最终的监督制度造成了制约性。

(三)监管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并非所有的金融创新产品或者服务都有资格进入各个城市的监管沙盒,入选评价标准是相关项目是否达到了突破性创新。由于金融科技创新中采用各种新技术和新的金融设计理念,面对一种全新的事物,监管部门也缺乏科学的评判依据和指标,只能根据自身的经验和主观判断来评价项目中的创新性,由此可见,金融监管部门在这一评价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自由量裁权。申请测试的企业在制定监管制度时也存在一定的发言权,并从主观上对监管部门产生影响。由于金融企业开发一种新产品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并且这些新厂品具备强大的市场价值,企业为了确保产品通过监管程序,可能会产生权利寻租的动机,力求自身的新产品获得地方政府的沙盒测试机制,这种权利寻租的行为必然会破坏监管沙盒的公平性原则,目前对此类监管权利的制约性和监督性还有待完善,既要给监管部门足够的自由量裁权,又要杜绝权利寻租的现象[7]。

四、完善监管沙盒,促进金融科技合规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现代科技在监管沙盒中的应用,形成科技监管的局面

现行的沙盒测试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人为参与性过高的问题,大量工作由监管人员完成,不仅效率低下,还容易出现判断错误,甚至引发权利滥用。因此,在信息化时代应在监管沙盒中积极引入各种先进的技术,以算法程序、人工智能以及大数据技术为核心,打造高效运行的科技监管模式,降低人在沙盒测试中的参与性。例如,机械学习就是一种具备自我进化、自我提升能力的新技术,通过大量的数据锻炼,机器学习将更好地适应沙盒测试的模式,完成大量原本需要人工方式处理的工作。实现科技监管模式的关键是将沙盒测试分解成多个可操、可标准化的流程,如申请入盒的资质审查、项目审批的标准等,尤其是项目评价和审批,在这一阶段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

(二)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制约监管权利的运用

监督沙盒是一种新兴的金融监管制度,国内2019年才正式开始试点,因而很多制度、法律和政策还没有完善,在当前这种相对宽松的管理背景下应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防止权力寻租的情况,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监督。①促进金融行业的各类协会、联合会监督金融科技产品的沙盒测试。在引入信息化科技管理沙盒测试的过程中,专业的金融学知识和经验将起到重要的指导性作用,金融协会和机构等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可参与到沙盒测试各种制度建立中去,同时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做到行业自律。②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行业涉及到政府各个部门,如财政部门、信息与工业化部、大数据管理部门等,因此各个部门应通力合作,形成综合性监督管理平台。③除了政府部门监督之外,还可引入社会机构、企业等参与金融监管工作,并且这些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应全程参与监督工作,避免单一监督主体造成的监督不足[8]。

(三)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法律及制度体系

虽然监管沙盒是一种创新的金融科技合规性监管制度,但该制度依然是现行金融类法规和政策的附属管理方法,其实施的安全空间、入选机制、评审机制等都会受到现行法规和政策的严重制约,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其应用效果,与监管沙盒本身的作用不完全相符。鉴于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尽快根据实践结果出台独立的法规和政策,释放监管沙盒的灵活性。例如,逐步降低金融科技监管的申请门槛、明确其实施目的,从法律层面提升监管沙盒制度的地位,划分政府监管部门、金融申请机构以及消费者在沙盒测试中的责任,尤其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金融科技创新而言,建立配套的法律及法规体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五、结束语

综上,监管沙盒目前已经在国内多个城市和地区投入试点,为新型金融科技产品和服务的测试创造了便捷的条件和宽松安全的空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测试结果与实际情况差异大、权利监督机制不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为了彻底解决这些制约性因素,应完善监督体系和法律法规,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科技监管。

参考文献:

[1]李丹.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应用[J].中国金融家,2020:91-92.

[2]崔宇琪,许霄腾.区块链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探究[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4-42.

[3]马晨明.监管科技、金融科技与监管沙盒辨析[J].金融世界,2020:18-19.

[4]郑焕英,徐白云,王志远,李绍兵.“沙盒”监管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J].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20:85-86.

[5]孙韵汶.金融科技监管“监管沙盒”模式分析及探索[J].中国商论,2018:40-41.

[6]卢瑶瑶,赵华伟.“监管沙盒”机制对我国金融创新监管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8:162-166.

[7]李邵华,李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探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8:85-87.

[8]陈游.英国监管沙盒制度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J].中国内部审计,2019:91-95.

律师介绍

李跃东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京师律所刑委会委员、天津市滨海新区智慧法律委副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文化与宣传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代表、天津市滨海新区、西青区、武清区、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疑难案件执行

典型案例:

1. 中国台湾省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取保候审;

2. 浙江王某某窝藏案取保候审;

3. 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天津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行贿案将积极参加者辩护到一般参加者,打掉行贿罪;

4. 海南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取保候审;

5. 湖北蔡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大幅度突破量刑建议下线;

6. 天津张某某聚众斗殴案法定刑以下定案;

7. 天津滨海新区疑难执行异议案(标的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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