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自2016年来,“剧本杀”作为国内当今最流行的桌面实况扮演游戏,受欢迎程度以及社会讨论度都在逐年提升,越来越多的受众喜爱并且乐于去尝试这个“扮演”与“推理”共存的特殊游戏。剧本杀行业作为一种新型的体验型消费服务行业,其受众的主要乐趣就是以未知的视角破解一个全新的案件,即具有一次性的特征,而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剧本质量及用户体验感。但是,近年来出现盗版产品恶意以低价抢占正版市场的情况,产品质量以及用户体验无法得到保证,对正版产品的口碑造成了严重影响。
案情简介
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系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著作权人,登记号:苏作登字-2021-A-00165362,该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21年3月15日,用于剧本杀活动;《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以其精心设计的核心剧情,深受广大剧本杀消费者喜爱,2021年6月6日在黑探有品平台上发行后,销量高达4522套,高居恐怖题材榜第一名,并荣获2021第二届小黑探“黑点奖”。小新百货店未经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私自复制并在淘宝平台上低价出售《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电子版及配套道具,故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小新百货店经营的淘宝店铺“剧本杀企业店”销售的电子版文字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与涉案作品的内容完全相同,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即原告的许可在网络平台上传、销售涉案作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2000元。
法 理 浅 析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本案中,“剧本杀”不同于传统作品,“剧本杀”的剧本内容分散于玩家所扮演的人物及线索卡片之中,但这种“分散性”并不影响作品的认定。一部完整的剧本通常包括单个任务剧本、线索设计等,创作文字可达到四万字,具有一定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权是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名称为“剧本杀企业店”的淘宝店铺内销售盗版游戏剧本,其中,标题为“完整版【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剧本杀电子版谋杀之谜复盘解析打印”的商品销售价格为4.99元。取证人员支付4.99元购买该商品后,剧本杀企业店向取证人员发送百度网盘链接,通过百度网盘打开该链接,内含多个PDF文件。庭审中,法院将上述PDF文件内容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进行比对,两者内容完全一致,故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作多份数字化涉案作品复制件向公众网络出售,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关于赔偿数额12000元,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其一,作者需要根据角色属性和剧情发展撰写针对不同角色的剧本,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其二,剧本具有“一次性使用”的特点,如果剧本已被剧透,玩家不会重玩,侵权盗版的存在会大大挤压原创作品的市场空间;其三,本案侵权行为的方式、侵权行为的后果、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结 语
由于“剧本杀”的呈现载体主要为文字,侵权技术门槛低,导致该行业侵权行为猖獗。确权是著作权保护的开始,剧本最常见的确权方式就是著作权登记。但实践中,一些著作权人既没有著作权登记,也没有电子存证,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被侵权时维权困难。由于单个剧本的价值不高、著作权维权周期长且收益有限,面对侵权,大多数著作权人认为与其花大量时间精力维权,还不如去创作新剧本。要破解这一困局,增大违法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是最大的关键。从增大违法成本角度,《著作权法》新修后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从降低维权成本角度,《著作权法》新修后明确规定维权开支由侵权人承担,可以起到鼓励著作权人积极主动维权的作用。
文稿 | 毛鉴明
编辑 | 袁梦苇
审核 | 柳士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