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形势非常严峻,防疫工作容不得半点松懈。但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试图钻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最近各种违法案例层出不穷。重要提醒:不配合防疫工作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故意传播疫情谣言
4月16日,宜兴警方根据网民举报的线索,发现一段涉及宜兴市和桥地区疫情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在网上流传。掌握情况后,警方迅速行动,锁定散布谣言的嫌疑人员穆某杰(男,31岁)。经查证,穆某杰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在网上散布“上海逃出来5名阳性病例”“抓到4个,还有1个在逃”等谣言信息,引发网民恐慌情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目前,穆某杰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并予以行政处罚。
问故意传播疫情谣言,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谎报隐瞒行程
问谎报瞒报行程信息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典型案例:未张贴“门铃码”
4月16日,梁溪公安分局广瑞路派出所会同相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小陈金银加工店未张贴“门铃码”,且未按规定落实进入人员“门铃码”通行验证措施。该场所经营者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问拒绝配合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典型案例:违规开放封闭场所
4月16日,宜兴市官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执勤过程中发现蔡某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关停官林镇孟津路的棋牌室。目前,蔡某已被宜兴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问管控期违规开放封闭场所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典型案例:居家隔离期私自外出
近日,市民陆某在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被梁溪公安分局通江派出所查获。陆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梁溪公安分局通江派出所行政处罚。
问不按照规定进行隔离措施的,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法定的义务,如有违反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与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