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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实务 |“傍名牌”案为何这样判?京师律师给出两点专业解读 更新日期: 2022-04-01 浏览:756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一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深圳市时利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金六福珠宝”、“金六福”文字组合侵犯了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大福金行连锁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等共计105万元。京师律所合伙人王培彦律师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采访,并就该案焦点问题发表专业观点。

采访原文:金大福VS金六福,“金金”计较为哪般?

案由方面,究竟是商标侵权加不正当竞争还是二者择一?

实践中,同一侵权行为究竟能否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即一旦《商标法》已经给予保护,就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尤其是2022年3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不论争议与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同一行为优先适用《商标法》,不再重复保护。

赔偿数额方面,为何400多家店铺、销售额15个亿,法院却只判决赔偿105万?

被告的授权来源系一家香港金六福公司,对外宣传销售额15个亿、国内400多家店铺等等。然而,本案权利人并未起诉这家香港公司,很可能是考虑到案件涉外以及后续执行的复杂性,所以法院在本案中能够判决承担责任的只是被诉的这六家侵权店铺/经销商,所以综合案情赔偿105万相对合理。

实践中,部分侵权主体会择机在域外注册公司,然后在国内大陆实施授权,一方面是附加国外背景,提高“含金量”,另一方面则是有意误导国内经销商,使其误认为国外公司具有一定权利,进而信任并加盟。建议国内经营者在加盟时审慎审查合同文件,认真确认具体授权内容,不为一些诱导性宣传所误导。

王培彦律师表示,企业在经营品牌时应着重打造属于自己的商标,提升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的口碑。做一名合法诚信的经营者,方能行稳致远。“傍名牌”现象,也许可以一时安然,但终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切忌抱有侥幸心理。

律师简介

王培彦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国家公派留学生、国内外知名大学双法学硕士,兼有律所和企业法律服务经历,律师执业十余年,实战经验丰富,代理境内外客户处理过百余起大型诉讼纠纷,为众多客户提供综合法律咨询服务,深得客户信任。现任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雄安政府入库律师、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委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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