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315晚会中对食品安全问题均有涉及:2021年的瘦肉精、2020年的海参、2019年的土鸡蛋等,这些事件都让消费者对公共食品安全产生怀疑。如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是社会管理的重中之重。遇到劣质食品时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更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
01.
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权和获取赔偿权
在今天,订购外卖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消费方式,而作为消费者如何放心外卖领域的食品安全?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涵射到《食品安全法》中,重点包括商家自律、政府监督及消费维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权和获取赔偿权。并且在索赔时具有索赔对象的选择权,即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在我们的日常消费中,经常遇到向商户索赔时,商户以自己只是销售者并非生产厂商为由推诿。此时我们可对其告知,销售者和生产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销售者应当承担首负责任先行赔付,之后认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再向生产者进行追偿。当然,消费者也可直接向生产者索赔。
在索赔时,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或3倍损失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可以看出对于索赔金额标准首先是填平自己的实际损失,尽可能恢复侵害前的状态。其次是惩罚性赔偿3倍损失的赔偿金,赔偿损失范围则可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第1182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数额”来确定。
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对于《食品安全法》中认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可能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行为所认定的“假货”。此时两部法律所保护的法益产生竞合。作为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标准,“有欺诈行为的,赔偿金额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价款3倍,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同样以填平损失为前提,对于经营者明知缺陷仍然提供商品及造成人身严重损害的,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故消费者在进行索赔时可选择适当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法》
欺诈行为
价款退一赔三,最低500元。
明知缺陷
补平实际损失
加罚损失的2倍以内
《食品安全法》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补平实际损失
加罚10倍价款或3倍损失,最低1000元。
02.
在索赔时,销售者和生产者可能抗辩的理由:
1、主张消费者为职业打假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均作出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知假买假”时,销售者和生产者仍要承担责任。
2、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药品为赠品,消费者未支付价款。《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未造成人身损害。对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地说,只要存在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而并不要求一定造成危害结果。
03.
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如下维权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最常见的形式之一。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消协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投诉,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全国12315”进入小程序后按指引进行投诉维权,也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进行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投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投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04.
消费者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购买商品时要注意商品和包装上的各种标志和标识,不买无厂名、厂址、说明、价格、质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标志的商品。
(二)购买耐用消费品时,不要轻易购买“处理品”。消费者在购买耐用消费品时,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和包修、包换、包退的凭证。
(三)购买消费品时应尽可能到正式经营的场所去购买,要注意所购买的商品是否是公开销售、明码标价的商品。
(四)注意鉴别伪劣商品。如失效、变质的商品;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和明令淘汰的商品;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没有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限时使用而未标明生产时间或失效时间的商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商品等。
(五)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宣传。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以质为本,质以诚为根。本文希望能以小见大,从身边习以为常的看似小事的食品领域的问题入手,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普及维权知识,让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加理性和从容。
程鹏(实习律师)
程鹏 从企业财税工作中学习积累,后进入内资头部事务所能源审计项目部,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证书。
文章来源: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